关于开展县城区流浪犬专项整治的通告
广大居民群众:
近期,我县城区内流浪犬数量明显增多,严重影响公共环境,威胁到广大群众人身安全。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城市公共场地放养犬类和其他畜禽 "。为有效遏制流浪犬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消除流浪犬对群众造成的侵害隐患,保障群众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犬类疾病传播,规范居民养犬行为,减少因养犬引发的各类问题。按照工作安排,决定开展流浪犬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即日起,广大群众要加强家庭养犬管理,家养犬必须进行狂犬疫苗接种免疫,切实落实圈养、拴养措施,坚决杜绝家犬伤人事件的发生;凡进入公共场所的未拴绳牵引的犬只,将由公安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统一抓捕整治;携犬外出时,随身备好小铲子(或硬皮纸)和垃圾袋,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广大居民群众要积极配合流浪犬专项整治,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规范养犬行为,落实圈养、拴养等措施。
特此通告
雷山县公安局
雷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雷山县丹江镇人民政府
2023 年 8 月 6 日
编辑 周欢 / 编审 李枫 /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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