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 陕西 2023-08-11
【曝光】西安一米线加工厂存在多处消防安全隐患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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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安市高陵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对高陵区鹿苑街办草王村东高组,自立米线加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厂房内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灯配置数量不足,部分灭火器超过报废年,电器线路未按要求敷设,部分隔断厂房使用聚氨酯泡沫彩钢板搭建等消防安全隐患。

隐患曝光

01

厂房内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灯配置数量不足

02

厂房内部分灭火器超过报废年限;部分灭火器压力不足;灭火器配置数量不足

03

部分电器线路未按要求敷设

04

部分隔断厂房使用聚氨酯泡沫彩钢板搭建

05

消防资料不完整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执法人员依法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责令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隐患

并依法对该单位立案查处

对其使用聚氨酯泡沫彩钢板搭建的厂房

予以临时查封

同时决定给予西安市高陵区自立米线加工厂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蓝小西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工厂企业内人员密集

易燃可燃材料多

一旦发生火灾

对企业资产和人员安全

造成严重威胁

所以,工厂企业防火显得尤为重要

相关防火知识,快来学习

来源 / 西安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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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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