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8 月 17 日黔东南州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
决定免去:
谭夔同志的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副州长职务。
(二)
免去:
杨玉平同志的黔东南州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三)
决定任命:
王光明同志为黔东南州民政局局长。
决定免去:
龙稳全同志的黔东南州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职务。
(四)
任命:
陈生燕同志为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免去:
陈生燕同志的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潘贵卿同志的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五)
免去:
郭苏斌同志的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来源 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编辑 王欣 / 编审 黄聪 /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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