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镇江。句容法院公布一起案件,2021 年 6 月 5 日,一名 8 岁小男孩在玩耍时,用脚将地上的易拉罐踢到了非机动车道内,当时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经过,正巧碾压到易拉罐,摔倒受伤。张某总花费医疗费 3 万余元,经鉴定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张某与男孩监护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男孩及其监护人王某和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23 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小某未满 8 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监护人被告王某、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共计 18 万余元。
来源:星视频
编辑: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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