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贵阳 2023-08-29
四部门:调整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
index_new5.html
../../../zaker_core/zaker_tpl_static/wap/tpl_font3.html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公告 2023 年第 32 号 关于调整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的公告

当前,新冠疫情全球卫生紧急状态结束,我国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管理阶段。为适应新形势要求,现就非医用口罩、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等六大类防疫物资产品出口质量监管措施作出如下调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停止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清单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停止提供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工作。海关不再以上述清单作为相关产品出口验放的依据。相关出口企业无需再申请进入 " 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医疗物资生产企业清单 " 或 " 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 ",报关时无需再提供 " 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 " 或 " 出口医疗物资声明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 2020 年第 5 号公告(《关于有序开展防疫物资出口的公告》)及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 2020 年第 12 号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同时废止。有关防疫物资出口企业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自觉维护中国产品国际声誉。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2023 年 8 月 18 日

编辑 段筠 / 编审 李枫 / 签发 蒲谋

相关标签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 医疗 新冠
相关文章
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取消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

12 我来说两句…
打开 ZAKER 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