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保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
黔医保发〔2023〕23 号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局机关各处(室)、所属单位:
为均衡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 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以下简称 " 大病保险 ")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统筹区居民医保当年筹资总额的 8%。
二、起付标准
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计算一次,且不高于 7000 元。各统筹区现行起付标准高于此标准的,参照此标准进行调整。
三、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累计负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含基本医保起付标准以下费用、先行自付费用),由大病保险分段进行支付,且分段不超过三段,分段支付比例不低于 60% 不高于 80%,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区制定。
四、支付限额
大病保险年度支付限额不低于 20 万元不高于 50 万元,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区制定。
本通知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各统筹区待遇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
来源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编辑 段筠 / 编审 黄聪 /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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