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及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无锡人社现将我市近期查办的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 5 家用工主体有关情况集中向社会公布,并再次提醒企业经营者要提高守法自觉性,依法合理用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01
江苏乾阳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3 年 2 月 20 日,无锡市人社局收到黄某等人投诉江苏乾阳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经查,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83MA21226G76,注册地:泰兴市曲霞镇新村路 131 号 208 室,法定代表人焦贵阳。该单位拖欠黄某等 45 名职工 2022 年 1 月至 2022 年 12 月工资总计 1464240 元。2023 年 3 月 23 日,无锡市人社局向江苏乾阳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支付黄某等 45 名职工 2022 年 1 月至 2022 年 12 月工资总计 1464240 元。至整改期限到期,该单位未完全履行整改指令。无锡市人社局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就其拒不履行限期改正指令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 18000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将该单位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对该项目总承包单位作出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
02
江阴市金领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3 年 7 月 16 日,江阴市澄江街道综合执法局收到举报江阴市金领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经查,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81063292100J,注册地:江阴市长江路 197 号,法定代表人吕霞。该单位拖欠陆某等 32 名职工工资总计 1340626 元。2023 年 8 月 10 日,江阴市澄江街道综合执法局向江阴市金领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支付陆某等 32 名职工工资总计 1340626 元。至整改期限到期,该单位未完全履行整改指令。江阴市澄江街道综合执法局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3 年 8 月 28 日,江阴市公安局决定对江阴市金领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
03
江苏滨建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3 年 3 月 23 日,滨湖区人社局收到漆某等人投诉江苏滨建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经查,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811422649762,注册地:江阴市银桂路 27 号,法定代表人徐宇一。该单位作为项目总承包单位拖欠漆某等 24 名工人工资总计 519665 元。7 月 11 日,滨湖区人社局向江苏滨建集团有限公司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支付漆某等 24 名工人工资总计 519665 元,至整改期限到期,该单位未执行整改指令。滨湖区人社局于 2023 年 8 月 23 日向江苏滨建集团有限公司下达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单位予以整改。
04
冯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3 年 2 月 27 日,梁溪区人社局接到多人反映自然人冯某拖欠劳动报酬。经查,冯某(身份证号:510525********5718),系 XDG-2020-44 号(惠东里 AC 地块)定销商品房脚手架项目的包工头,拖欠 14 名工人 2022 年 2 月至 2023 年 1 月工资总计 437690 元,梁溪区人社局向冯某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肖某等 14 名工人 2022 年 2 月至 2023 年 1 月工资总计 437690 元。至整改期限到期,冯某逾期未支付。2023 年 3 月 22 日,梁溪区人社局将该案依法移送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
05
梁溪区马汇温泉足道养生馆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案
2022 年 12 月 26 日,梁溪区人社局接到崔某、吴某等人投诉梁溪区马汇温泉足道养生馆收取押金。经查,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20213MA27JLE58W,注册地:无锡市广益路 9 号,法定代表人刘凤梅。2023 年 2 月 8 日,梁溪区人社局向梁溪区马汇温泉足道养生馆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但单位逾期未提供,于 2023 年 3 月 3 日向单位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单位仅提供部分材料。2023 年 5 月 4 日,梁溪区人社局对单位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为作出罚款 10000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经核实,该单位以担保名义收取劳动者崔某、吴某等 4 人每人 2000 元。2023 年 5 月 26 日,对单位以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为作出罚款 8000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对单位作出责令单位退还押金 8000 元行政处理决定。
来源:无锡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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