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李荟 周挺 记者 王菲)日前,盐城市射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该县燃气安全检查小组反馈,居民周某当日上午 7 时在射阳某液化气站充装的液化气钢瓶,经扫码未查到充装信息的线索后,当即安排执法人员前往该充装站进行现场检查。近日,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 80000 元的行政处罚。
经现场调取当事人气瓶充装录像,查实 "8 月 2 日上午 7 时许,周某携带气瓶到当事人处进行液化石油气充装,过程中充装工未按规定实施液化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
同时,经充装录像视频证实,当事人于 8 月 1 日上午 5:30-7:30 以及 8 月 2 日上午 5:30-7:30 期间,在气瓶信息查询系统中分别少记录了 10 只和 7 只钢瓶信息。
近日,射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 80000 元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不吸取相关燃气事故教训,不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全县燃气安全集中整治期间,仍然未按照规定实施液化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我局对这一行为进行坚决查处。" 射阳县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全县燃气安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已立案查处类似案件 5 件,在全县范围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态势。
(校对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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