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突然去世,遗产却无人管理,这种情形该怎么办?近日,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两起申请指定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的案件,一起支持、一起驳回,这是为什么呢?
欧阳未婚未育,于 2020 年患病,此后便一直由其好友的女儿小芹照顾。2022 年 7 月,欧阳医治无效死亡,生前留下遗嘱,明确其名下房屋由小芹继承。但因该房屋系安置房,欧阳已经去世,并无其他继承人,无法办理上述房屋的权属登记。为实现自己的继承权利,小芹向法院申请指定无锡市惠山区民政局为欧阳的遗产管理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欧阳生前出具的书面材料明确房屋由小芹继承,现小芹无法办理上述房屋的权属登记,她属于前述条款中的利害关系人,具备向法院申请指定欧阳再遗产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经法院查明,欧阳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继承人,现小芹申请依法指定无锡市惠山区民政局为欧阳的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另外一则案例中,张念与李虹是夫妻,两人育有一女张贝贝。2005 年,张念与案外人张全签订协议书,约定王村某处房屋形式上登记在张全名下,由他代持,但属于张念所有,与该房屋有关的一切权益也归张念享有。2019 年,上述房屋拆迁,安置在惠山区某小区。后张全与张念先后于 2021 年、2022 年去世。
2023 年 1 月,李虹与张贝贝想继承上述房屋,因安置房办理过户手续需张全的继承人协助,而张全无继承人,二人遂向法院申请指定无锡市惠山区民政局为张全的遗产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法院经调查发现,张全还有一位哥哥名叫张富,虽然张富已去世多年,但是他还育有子女,且他的子女并未明确放弃继承,故该案不符合张全无继承人的情形,法院对于李虹、张贝贝的申请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上述两起案件中,申请人均属于利害关系人,具备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资格,但是法院却一个支持、一个驳回,这取决于案件是否符合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前提条件。
案例一中,小芹提交了派出所户籍信息和村委会证明,均能够印证欧阳没有继承人,故她满足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前提。
案例二中,李虹和张贝贝称张全已无继承人,但经法院查明,张全还有一个哥哥张富,虽已去世多年,但他育有子女。《民法典》将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大至兄弟姐妹的子女,以避免财产无人继承状况的出现,充分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故该案中被申请人张全有继承人且该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二人不符合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前提条件,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李虹和张贝贝的申请。
现代快报 + 记者 朱鲸润 通讯员 张珊
(校对 许元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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