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 2023-10-12
南京这家“吾悦”被告了?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index_new5.html
../../../zaker_core/zaker_tpl_static/wap/tpl_font3.html

 

南京一家建筑公司的名字里带有 " 吾悦 " 两字,被 " 吾悦广场 "" 新城吾悦广场 "" 吾悦 WUYUE" 商标的权利人告上了法庭。" 吾悦广场 " 主体公司认为该建筑公司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利,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近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公布了此案,判决该建筑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 " 吾悦 " 文字的现有企业名称。

南京这家 " 吾悦 " 被告了,一场 " 名号 " 惹出的官司

原告系 " 吾悦广场 "" 新城吾悦广场 "" 吾悦 WUYUE" 商标的权利人。其中 " 吾悦 WUYUE" 商标系于 2012 年 3 月 14 日注册," 吾悦广场 "" 新城吾悦广场 " 商标系于 2018 年 6 月 14 日注册。原告认为,被告使用 " 吾悦 " 作为企业字号且对外宣传,容易引起公众混淆,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关联,具有明显 " 搭便车 " 意图,侵害了原告商标专用权利,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将 " 吾悦 " 作为字号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带有 " 吾悦 " 文字的名称,变更企业字号且不得包含与 " 吾悦 " 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被告于 2019 年 8 月 13 日成立并使用 " 吾悦 " 作为企业字号,该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业务。被告辩称涉案商标均为普通商标,应在核定使用范围内而非跨类别保护。被告的经营范围与涉案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没有相同或者类似之处,两者所涉及的具体服务,无论从内容还是对象上均不相同,公众不会认为存在特定联系,造成混淆。原、被告属于不同行业,彼此之间并不存在竞争关系,在主观上被告没有攀附原告商誉的需要和故意。被告仅仅完成注册登记手续,至今没有任何实际经营行为,客观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

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现有名称

法院认为,被告擅自使用他人商标中的关键文字来登记其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于 2012 年 3 月 14 日取得 " 吾悦 WUYUE" 注册商标专用权,于 2018 年 6 月 14 日取得 " 吾悦广场 " 和 " 新城吾悦广场 " 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是使用 " 吾悦 " 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字号的被告则是设立于 2019 年 8 月 13 日,在设立时间上明显迟于原告取得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时间。

2017 年,原告投资的 " 吾悦广场 " 综合实体已在南京市鼓楼区实际开业。2019 年 5 月 27 日,社会公众通过新闻报道可以知道原告将在南京地区投资设立第三家 " 吾悦广场 " 综合实体。从 2013 年至 2019 年期间,原告在全国范围内已经设立 100 多家含有 " 吾悦 " 名称的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及 " 吾悦广场 " 综合实体,涉及多个大中小城市,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因此,当被告在南京地区设立时,应当知道 " 吾悦 " 以及 " 吾悦广场 " 品牌在市场领域内的相应商业美誉度和知名度,在登记企业字号时应当依法给予充分有效的合理回避。

原告登记的经营范围,除了房地产开发以外,还有实业投资,其中包括公路工程施工、桥梁工程施工。被告登记的经营范围则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水利工程等,两者经营范围具有一定重合性和相似性,普通公众无法作出专业、具体的明确区分。

被告将原告注册商标中的关键文字 " 吾悦 " 作为企业名称使用,从普通社会公众的视角观之,两者之间没有明显差异,容易产生混淆和误认,错误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实体投资、许可使用、商业冠名、广告代言或者其他特定商业关系。被告已实际使用其企业名称,无论其是否实际经营,均不影响社会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此,被告擅自使用案涉商标中的关键文字来登记其企业名称的行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争夺交易机会的可能性,客观上损害了原告在所处领域中具有的竞争优势,构成恶意攀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带有 " 吾悦 " 文字的现有企业名称,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现代快报 + 记者 孙苏皖

(校对 张静超)

相关标签

南京 官司
相关文章
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取消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

12 我来说两句…
打开 ZAKER 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