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 2023-10-23
丧偶老太太频遭继子女侵扰,法院发出侵害人格权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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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23 日上午,江苏高院举行涉老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江苏高院从全省法院审理的涉老年人案例中筛选出 20 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老年人人身安全、赡养、婚姻自主权、居住权、财产权等多个方面内容,在类型上有代表性,在裁判效果上有示范性,司法裁判的教育、示范、引导、评价功能将得到进一步彰显。

丧偶老人频遭继子女侵扰,侵害人格权禁令竖起法律 " 保护盾 "

王某年逾古稀,与李某系再婚夫妻,李某与原配育有李甲、李乙两个子女。在李某去世后,王某与李甲、李乙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成讼。案件审理期间,李甲、李乙以各种形式骚扰王某,包括将王某堵在住所内,召集人员到王某家敲门威胁,强行闯入王某家做法事,将父母遗照挂在墙上、烧纸、放哀乐并强行搬走室内物品等。王某多次报警,曾因心脏不适到医院就诊。因不堪李甲、李乙的不断侵扰,王某便向法院申请侵害人格权禁令。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王某提供的报警记录、监控录像、病历等足以证明其有人格权遭受侵害或者面临人格权遭受侵害的现实危险,符合发出侵害人格权禁令的法定条件,于是法院裁定:禁止李甲、李乙跟踪、骚扰王某。

侵害人格权禁令是指申请人为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人格权侵权行为,或者可能造成侵害的行为,在诉前或者诉中请求法院作出的禁止或者限制被申请人实施某种行为的强制命令。侵害人格权禁令是《民法典》新创设的一项制度,其作为人格权的新型法律保护方式,将预防与救济相结合,有效避免侵害人格权行为可能造成的不可逆转的损害,为人格权保护提供了一种更高效、更便捷的保护措施。该案中,李甲、李乙面对陪伴父亲共度余生的年逾七旬的老年人,因遗产问题对老年人恶言相向、多番侵扰,逼得老年人不得不寻求法律庇护。侵害人格权禁令的签发不仅为老年人及时 " 隔离伤害 ",还老年人以安宁的生活,更是对李甲、李乙不当行为的规制,有力保护了老年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妹夫照顾特困妻兄,遗赠扶养协议应执行

老人陆甲是一个 " 五保户 ",终身未婚,无子女,父母已去世,亲属只有妹妹陆乙和陆丙。陆甲身患多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平日里均由住在同村的陆乙、周某夫妇照料。陆丙远嫁外地,对陆甲鲜有探望。2016 年 8 月,陆甲作为五保对象与妹夫周某、居委会、福利中心签订一份《特困供养协议》,约定由周某作为陆甲的监护扶养人,负责其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保障,照顾其日常生活,陆甲去世后,周某对陆甲的宅地基、房屋等财产享有处置权。2020 年 9 月,陆甲因交通事故去世,陆甲生前房屋被周某出售获得售房款 27 万元。陆丙以其系陆甲法定继承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分得售房款 11.9 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特困供养协议》仅约定周某对房屋享有处置权而非所有权,售房款 27 万元系陆甲的遗产,陆丙要求分割陆甲的遗产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陆乙向陆丙给付遗产分割款 11.9 万元。陆乙不服,提起上诉。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特困供养协议》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构成要件,周某已实际履行了对陆甲的生养死葬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宿迁中院改判:驳回陆丙的诉讼请求。

该案中,周某对陆甲本无赡养的法定义务,但其基于亲情积极承担起扶养照顾的义务,无论是家庭关系中的和谐互助还是履行合同中的诚信友善,都是值得充分肯定的,二审法院支持其获得本应获得的财产,不仅实现了个案上的公平正义,鼓励扶养人积极参与特困人员养老救助事业,更让 " 不养老者少分或者不分遗产 " 的司法理念深入人心,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心认同,通过司法裁判为社会提供了积极向善、至真向上的力量,具有示范意义。

母亲改嫁仍需赡养,婚姻自主权不容侵犯

方某 1990 年左右改嫁给赵大,当时赵大的儿子赵甲 10 岁左右。其后,方某与赵大、赵甲一起生活至赵甲成年。2020 年左右,方某因治疗乳腺癌花费医疗费 3 万余元。因已年近古稀,生活困顿,方某便诉至法院,要求继子赵甲承担医疗费并每月给付赡养费 500 元。诉讼中,赵甲称方某未对其尽到抚养义务,小时候曾虐待赵甲,且双方曾约定方某不再改嫁,则由其给付赡养费,现在方某又改嫁他人,故不同意给付赡养费。赵甲向法院提交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的当事人为方某及赵甲的妻子高某,双方约定若方某不再改嫁,家中房屋方某可居住终身,医疗费凭票据由高某给付。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方某年近古稀且患有疾病,缺乏劳动能力。赵甲虽称方某对其存在虐待及照顾不周的行为,但未举证证明,结合方某改嫁给赵大时赵甲尚年幼并共同生活的事实,可以认定方某对赵甲尽到了抚养教育义务,赵甲应对方某承担赡养义务。赵甲提交的《协议书》违反法律规定,赵甲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判决:赵甲负担方某的医疗费,每月向方某给付赡养费 500 元。

该案中,方某在赵甲年幼时改嫁至其家中,将赵甲抚养成人,双方形成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母子关系,即使方某因赵大去世再行改嫁,方某与赵甲之间已经形成的继母子关系并不当然解除,赵甲仍应对方某履行赡养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近年来,再婚老年人的赡养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子女干涉老人再婚自由的现象屡见不鲜。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以父母不得再婚作为赡养条件的约定侵犯了父母婚姻自主权,当然无效。

子女未尽赡养义务,老人怒撤房屋赠与

张某已年逾九十,育有二子二女,长子王甲,次子王乙。2002 年,王家老屋拆迁,王甲、王乙约定分摊张某分配新房的安置费用,新房登记在张某名下。2020 年 4 月,王甲夫妇与王乙夫妇签订《协议书》,约定上述房屋由王乙继承,王甲放弃继承,张某今后的生活费、医疗费及百年之后的费用由王乙承担。同年 5 月,张某与王乙夫妇草拟了一份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王乙夫妇名下,并开始跟随二人生活。后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王乙夫妇不再照顾张某的饮食起居。张某认为王乙夫妇不履行赡养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买卖合同,返还房屋。诉讼中,王乙夫妇表示双方产生矛盾后,但仍会每隔一个月订餐叫外卖到张某住处,并非完全不赡养。张某则表示,王乙夫妇干涉其使用自己的存款,经常恶语相向,自己现已跟随大女儿生活,也从未吃过王乙夫妇叫的外卖,坚决要求返还房屋,不再要求王乙夫妇赡养。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将原本自己名下的房屋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过户给王乙夫妇,王乙夫妇并未支付对价,应视为将房屋赠与给王乙夫妇。因王乙夫妇不履行赡养义务,张某要求撤销赠与,于法有据。于是判决:撤销张某与王乙夫妇签订的买卖合同,王乙夫妇协助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王乙夫妇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对王家老屋拆迁享有安置权益,结合《协议书》约定内容,张某将房屋赠与王乙夫妇附赡养义务,双方产生矛盾后王乙夫妇不再履行赡养义务,张某现也不愿王乙夫妇继续赡养,其主张撤销赠与,应予支持。苏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该案判决支持老年人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既维护了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也彰显了司法对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的谴责。

老人遗嘱应尊重 ,配偶居住权得保障

吴某与郑某系再婚夫妻。2015 年 5 月,郑某自书一份遗嘱,明确表示其百年之后个人所有的一套房屋由其与原配的孙子郑小某继承,但吴某有权居住终老,任何人不得干涉。郑某于 2017 年 9 月去世。因郑某的子女不允许吴某在房屋中居住,吴某一直跟随其亲生女儿张某一起生活。之后,双方因张某能否入住房屋照顾吴某发生争执。郑小某便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认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郑某的遗嘱真实有效,房屋应由郑小某继承,但吴某对房屋享有居住权,居住期间任何人不得干涉吴某在房屋内的居住情况。法院判决:房屋归郑小某所有,吴某对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由吴某自由选择住回房屋的时间和期限。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这是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了居住权,既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元化的住房需要,使得有限的住房资源可以得到充分利用,也为老年人实现 " 以房养老 " 提供了法律保障,切实保障了困难群体基本的住房需求。《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该条明确了居住权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该案判决根据郑某的遗嘱确认了吴某的居住权,不仅尊重了郑某的遗愿,也切实解决了老年人基本居住权益保障的问题,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

江苏法院老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目录(2021-2023)

案例 1:丧偶老人频遭继子女侵扰 侵害人格权禁令竖起法律 " 保护盾 "

案例 2:妹夫照顾特困兄长 遗赠扶养协议应予执行

案例 3:能动司法巡回审判 指定监护化解难题

案例 4:年迈多病母亲诉赡养 教育令促儿主动履行

案例 5:隔代赡养获支持 达成调解促团圆

案例 6:孝养之道在于乐心 精神赡养不可或缺

案例 7:母亲改嫁仍需赡养 婚姻自主权不容侵犯

案例 8:关系恶化难修复 收养关系可解除

案例 9:子女未尽赡养义务 老人怒撤房屋赠与

案例 10:抽丝剥茧探真意 财产权益应保护

案例 11:烈士遗孀老有所居 司法维权彰显温情

案例 12:老人遗嘱应尊重 配偶居住权得保障

案例 13:老人放弃继承无居处 丧偶儿媳岂能 " 独善其身 "

案例 14:哄骗失能母亲转让房屋无效 老人财产权益不容侵犯

案例 15:未依法办理养老保险 被判赔偿养老金损失

案例 16:保障老有所为 助推 " 银龄工程 "

案例 17:免责条款非万能 延误治疗应赔偿

案例 18:谨慎勤勉不可忘 护理失当需担责

案例 19:老人出游当量力而行 旅游公司应尽安保之责

案例 20:警惕欺老骗局 守住老人 " 钱袋子 "

现代快报 + 记者 顾元森

(校对 张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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