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 2023-10-25
伪造遗嘱、协议免除赡养责任……南通崇川法院发布涉老家事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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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纷繁复杂的家庭纠纷,往往与老年人的权益息息相关。妥善化解涉老矛盾纠纷,有效维护老年人合法民事权益,不仅关系到千万家庭的幸福安康,更对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意义重大。10 月 25 日,南通崇川法院召开涉老年人家事纠纷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据崇川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钱徐宁介绍,2021 年至 2023 年(截至 9 月)期间,崇川法院共计审结各类婚姻家庭类纠纷 3137 件,其中涉老年人纠纷 978 件,占婚姻家庭类纠纷的 31%。总体来看,涉老家事纠纷案件绝对数量有所下降,但始终占家事纠纷总数的近三分之一。

根据统计数据分析,涉老家事纠纷的审理呈现出以下明显的态势特点:案件类型相对集中,涉家庭财产分割类纠纷占比大,涉老家事纠纷矛盾化解难度高于一般家事纠纷,扶助、探望、赡养等非物质性诉求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

崇川法院家事法庭法官陈将华发布了多起相关典型案例。

伪造遗嘱并转移巨额遗产,

法定继承人被判丧失继承权

2021 年王某斌去世,由于其妻子及女儿均已去世,王某丽等五名兄弟姐妹成为其法定继承人,王某斌留下两套房屋,其中一套 50% 份额为王某斌所有,50% 份额为王某丽所有,此外还有银行理财款若干。2022 年,张某等非王家亲属以一份王某斌 2020 年的自书遗嘱为依据,将王某丽等兄弟姐妹五人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遗产。遗嘱中,王某斌将银行理财款中的 40 万元及部分房屋均交由张某等人共有,其余理财款以王某斌女儿的名义上缴国库。

据张某陈述,王某斌去世前得到了张某等人的照料,写下了这份遗嘱。审理中,王某丽也提交了一份 2021 年 6 月的王某斌自书遗嘱,内容则是房屋由兄弟姐妹继承,理财款也给王某丽。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结论为王某丽提供的遗嘱字迹形成晚于 2021 年 7 月 1 日,两份遗嘱不是同一人书写,张某提供的遗嘱字迹与样本字迹为同一人书写。王某斌去世后及诉讼期间,王某丽多次从王某斌银行卡中转出累计 60 余万元。

崇川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斌立有自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而王某丽提供的遗嘱系伪造,为无效遗嘱。王某丽伪造遗嘱后毫无悔改表现,且转移王某斌的巨额遗产,情节严重,丧失对王某斌遗产的继承权,最终根据王某斌 2020 年遗嘱及法定继承对遗产进行分割,王某斌的理财款上缴国库,王某丽转移的 60 余万元退出上缴国库。

签订协议只需儿子养老,

其他子女赡养义务也无法免除

孔某、张某夫妻共生育五个子女。2012 年,孔某夫妻与孙子、儿子签订《养老协议》,约定由长子张某赡养父母二老百年,父母生老病死一切费用都由长子一人承担,父母的一切遗产归长子一人所有,与他人无关。《养老协议》签订后,二老与长子一家共同生活,在此期间二老也支付一定的生活费用,但孔某后搬至女儿家共同生活。2021 年,老夫妻与儿子、女儿等在社区调处中心协议约定,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张某由长子负责,孔某由次子负责,两女儿负有协助照料老人的义务,二老名下房产一套由两个儿子共同继承。2021 年 8 月,孔某因骨折住院,花费医疗费 17000 余元,后处于严重失能状态,子女因赡养问题发生争议。孔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子负担医药费以及今后的生活费、护理费、医药费,要求随女儿共同生活,次子每月给付 2000 元的赡养费等。

崇川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养老协议》虽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其中有免除其他子女赡养义务的内容,该部分内容应依法认定无效。另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承诺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考虑子女中一人自小被他人收养,对孔某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一人因患有严重精神残疾,没有能力赡养,于是判决:长子、次子各付孔某医药费 5000 余元,孔某与女儿共同生活,儿子提供协助;两儿子各支付孔某赡养费用 2000 元,孔某医药费由儿子、女儿三人平均承担。

通讯员 韩敏 现代快报 + 记者 严君臣

(校对 李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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