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陕西 2023-10-30
【社会】官方通报“网友称7岁女儿遭霸凌”,法律角度如何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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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个一网名为 " 太阳妈妈的故事 " 的网友在网上爆料,其就读于湖南省娄底市某乡镇小学二年级的女儿,于近日遭到同班 17 余名女生霸凌及性霸凌,此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女孩的遭遇引起了网友的们的同情,而霸凌者以及学校引起了网友们强烈谴责和批评。

大致内容是这样的,根据这位网友描述,自己的孩子读二年级,在午休期间,她的女儿被十几个同学反人性霸凌,知道了事件后赶到学校,本来她是本着协商解决的态度去的,也就是说她是压制住怒火了,可是到了会议室只看到 5 个学生,在还没有协商好的情况下,校领导就主动进来干预,让霸凌的学生离开去教室上课了,她作为受害者的母亲要求带头者留下来时又遭到校领导的呵斥。

于是母亲选择报警,可是当第二次协商时,着警察的面,校方依然是含糊其辞,校方对于检验报告看都不看一眼,且说监控老化,警方也是含糊其辞。更加令她难受的是,那些霸凌者的家长不但没有道歉的态度,还和霸凌者嘻嘻哈哈,有说有笑。

镇政府已经了解到此事并介入处理,但该工作人员表示,此事相关具体情况还在调查中,不便做出具体回应。冷水江市教育局一工作人员表示,冷水江市教育局和公安局也已介入处理此事," 正在调查,具体结果还不太清楚。"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应当怎么看待?

1. 如何评判各方的责任呢?

2.. 霸凌越来越低龄化,现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否存在缺陷,我们不禁要问保护的是受害者还是霸凌者,未成年人犯罪到底该如何根治?

3. 校园霸凌者,父母教育缺位,失责方该如何承担对应责任?

4. 未成年霸凌记录,是否该在学信档案等处留底,保留恶劣行为记录?

5. 我们作为家长,发现孩子被霸凌后,家长应当如何处理?

金宝每日说法对此在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希望对读者有帮助。

1、首先,霸凌者的行为无疑是殴打他人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应当接受罚款拘留的处罚,如果造车轻伤以上伤害的海要追究刑事责任,只是由于没满 14 岁,所以无法实际执行,所以警方说的没有办法处理站在他们的角度确实是无法执行。

但是,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无法追究,并不代表民事责任无法追究,根据民法典规定,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是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包括但不限于赔礼道歉、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结合本事件,霸凌侵权者是未成年,应当由其监护人来代替他们承担这些侵权赔偿责任的,所以那几个家长嘻嘻哈哈的态度明显是不合适的,他们不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赔礼道歉,还应该赔偿相应的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2、接下来,关于霸凌低龄化,很多人对于未成年保护法意见很大,他们质问:未成年保护法到底是保护未成年还是保护未成年犯罪分子?

从现实来说,我们很多人会觉得这部法律只是在保护未成年犯罪分子,其实,这是有点偏激了,法律在保护人们时只是我们没看见而已,就像守门员护住了球我们是记不住,而丢球了就会记忆很深刻一样的道理。

不过我们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关于年龄方面的规定,确实是给一些未成年违法犯罪分子一些做坏事的空间,比如不满 12 岁,一律不追究所有刑事责任,哪怕杀人放火也是不追究的。而满了 14 岁的人,只追究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八种罪,其他罪就不追究了。而不满 14 岁的,一般性的殴打他人的行为都不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原来法律这么规定的本意是给小孩子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是本着【人之初性本善】的角度来这么规定的,可是事实却事与愿违,这样的规定反而给低龄违法犯罪分子开了绿灯,让他们更加肆无忌惮地违法犯罪,而受害者往往却是我们的遵纪守法的、可爱的未成年儿童。

此时我们是不是要思考一个问题,我们这么一刀切地保护未成年违法犯罪分子的立法是正确的吗?

或许,古代圣贤荀子提出的人之初性本恶的思想,才更加适合法律领域:承认所有人的思想都有恶的一部分,从而对每个角度用法律的角度来预防作恶,最终达到敦促人向善的目的,这不就是法律的基本作用吗?

3、很多网友会说要把霸凌者父母亲抓起来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判刑,因为他们教育确实,让自己的孩子变得这么缺德,这么凶残,这么确实人性。网友有这种想法其实是可以理解他们的情绪的,但是从法律的角度真的这么做的话是不可取的,那就属于古代皇权的【连坐】了,那是法治的倒退,任何人导致法治的倒退都是历史的罪人,最终会遭到历史的审判的,所以这是不可取的,也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尽管如此,父母的民事责任必须承担的,虽然霸凌侵权者是未成年负不起民事责任,但是监护人应当来代替他们承担这些侵权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赔礼道歉,还应该赔偿相应的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4、还有一个问题值得重视,那就是霸凌者,这些未成年违法、犯罪分子在做了令人发指的事情以后,顶多是写个道歉信,检讨书就了事了,然后就可以相安无事地继续读书或者是转学,没有一点惩罚,于是有人提出一个问题,是否应当把他们作恶的事情记录在档案里面,对其是一个警戒,同时对于其他学校来说也是一个警惕和预防,将来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是一个道德与人品考核方面的参考。

其实,这是很值得参考的,既然决定作恶了,当然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既然目前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未成年作恶惩罚有所欠缺,那么教育部门是否可以在档案管理方面有所作为,是一件值得思考的事情。

5、我们作为家长,如果发现孩子被霸凌应当如何处理呢?

首先从感情上,我们的父母在知情后,一定不能当小事情不予以重视,否则可能会导致更严重的后果发生,同时也不能过度的情绪失控,以至于自己冲动而违法犯罪。正确的做法是及时和学校霸凌者家长沟通,在沟通的同时一定要保留相关证据,如果学校和对方父母处理让你不满意的话,就可以进行诉讼来维护自己权益,所以证据非常重要,有了证据将来要维权时有证据就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是合理合法的。

最后,金宝每日说法还提到,这个学校的做法如果真的如爆料者所说的话,那真的是非常的不专业,也是非常的令人气愤,同时学校的做法也是违法的。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被侵权,是推定学校有过错责任的,学校就是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要想不承担责任,是举证倒置的,也就是说它得主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而整个学校还若无其事地坦然处之,简直是不把法律放在眼里,完全是置国法于不顾,这样的校领导是不称职的,是没有一点法律意识的,怎么能够承担起保护长百上千未成年学子的重担?

来源 / 金宝每日说法微信公众号、冷水江市联合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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