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 11 月 7 日发布,关于印发《大宗产品进出口报告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根据国家统计局令 2017 年第 22 号(《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商务部结合近年来我国大宗产品进出口情况和管理需要,对 2021 年制定的《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大宗产品进出口报告统计调查制度》,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执行(国统制〔2022〕165 号)。在大豆、油菜籽、豆油、棕榈油、菜子油、豆粕、鲜奶、奶粉、乳清、猪肉及副产品、牛肉及副产品、羊肉及副产品、玉米酒糟、关税配额外食糖等 14 种产品继续实行现行进口报告制度的基础上,主要新增内容如下:
一、将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原油、铁矿石、铜精矿、钾肥纳入《实行进口报告的能源资源产品目录》,将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的稀土纳入《实行出口报告的能源资源产品目录》。进口、出口上述产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履行有关进出口信息报告义务。
二、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负责上述新增 5 类能源资源产品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核对等日常工作。
现将《大宗产品进出口报告统计调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自 2023 年 10 月 31 日起执行,执行期至 2025 年 10 月 31 日。
商务部
2023 年 11 月 1 日
来源:商务部网站
编辑: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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