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 2023-11-13
女子拒付两个儿子抚养费:超过申请执行期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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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郑孟超 记者 王晓宇)夫妻双方诉讼离婚后,女方拒付两个儿子抚养费,于是男方申请法院执行,女方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已过法定的强制执行期限,应驳回对方执行申请,那么,女方的主张会获得法院支持吗?

连云港赣榆男子王某与女子顾某本系夫妻,婚内生育长子王某甲、次子王某乙。2017 年 2 月,顾某向赣榆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离婚,二人婚生子王某甲、王某乙由王某抚养,顾某于 2017 年 3 月起每年支付抚养费直至王某甲、王某乙年满 18 周岁止。后王某甲、王某乙一直跟随父亲王某生活。

因前妻顾某一直未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2023 年 7 月,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顾某,要求顾某支付 2017 年 3 月至 2023 年 3 月的抚养费共计四万余元。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顾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冻结了顾某的银行账户。后顾某以申请执行人未在两年强制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为由,请求法院解除对其账户冻结,并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认为,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的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等费用,系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在抚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该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亦不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

本案中,王某甲、王某乙尚未成年,顾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的抚养关系尚在存续期间,且顾某一直未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故对顾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最终驳回了顾某的异议请求,该案也得以顺利执行。

办案法官表示,虽然给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请求权具有交付财产的内容,但其作为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关涉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也涉及对困难群体利益的保护,义务人若以时效经过为由不支付上述费用,将使权利人的生活没有保障,不仅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更是有违基本人文关怀。

(校对 张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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