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孙苏皖)花了 10 万元买停车位,自己却不能停,物业公司该赔偿吗?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物业公司被判赔偿违约金 5000 元。
2021 年 7 月,南京市民小羽(化名)花 10 万元购买了所在小区车库的 57 号停车位,并按约向物业公司支付了每月 80 元的停车管理服务费,同时与物业公司签订《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业主临时管理公约》,约定物业公司对业主违反管理约定的行为可采取劝阻、书面告知等方式制止。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有权采取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起诉讼等措施。
2021 年 10 月以来,小羽的车位一直被同小区的一名业主涂改车位标识并占用,小羽与该车主协商后无果,要求物业公司履行管理职责。物业公司采取告知及恢复车位标识的措施,但该业主仍继续占用。在小羽进一步提出要求后,物业公司未采取其他措施。为此小羽诉至江宁开发区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违约金及损失共计 5 万元。
物业公司认为,物业已经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应当尽到的管理职责,小羽的损失应当向侵占她车位的业主主张,且小羽主张的违约金金额过高,无实际依据。
小羽认为,因物业公司未履行车位管理义务,构成违约,造成了自己的损失。她除了向该业主主张权利外,也有权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小羽向物业公司主张的损失及违约金 5 万元,主要包括 17 次的维权成本约 2 万元,车位价值贬损约 3 万元以及违约金 1 万元,按照 5 万元主张。
物业公司是否该支付违约金?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某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在小羽的案涉车位被侵占后,对实施侵占行为的业主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物业公司采取的措施不符合双方管理服务协议及临时公约规定的标准,导致小羽无法正常使用案涉车位,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结合小羽的实际损失及物业公司的违约情形,江宁开发区法院酌定物业公司赔偿小羽违约损失 5000 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江宁开发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彭鄢表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切实履行与业主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管理规约的约定,在小区个别业主出现严重违反小区管理规约的行为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勇于担当,积极承担起小区的公共管理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制止业主的不当行为,以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校对 周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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