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 2023-11-29
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江苏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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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徐苏宁)江苏悠久的历史文化以各种方式保留在城乡各地,沉淀为独特的记忆和标识。如何在城乡建设中系统保护、利用、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11 月 29 日下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行解读。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这是全国首部关于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地方性法规,将于 2024 年 3 月 1 日施行。

作为 " 小快灵 " 立法项目,《决定》不分章节,共 22 条。《决定》坚持保护传承相关原则,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明确有关部门等方面职责,并构建省市县三级规划体系。坚持保护第一,科学划定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前介入城乡建设的工作机制,规定将保护传承工作融入城市更新、乡村建设、区域特色发展和现代生活的具体路径。《决定》要求政府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资金纳入预算安排,鼓励开展研究和科技研发应用。加强工作监督,对不尽责履职、保护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追责。

作为全国首部关于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地方性法规,《决定》有以下几方面特色亮点。一是拓展保护对象范畴。充分按照 " 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 " 的最新要求,把保护对象从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点状和骨干要素,拓展为 " 点—线—面 " 结合,种类更多、要素更全、系统性更强的保护传承体系。二是健全保护规划体系。《决定》构建了系统性的保护规划体系,提出省级编制全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设区的市编制专项规划、县(市)根据需要编制专项规划,同时还对专项规划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衔接以及后续制定行动方案等作出规定。三是加强保护传承档案工作。规定了保护对象档案的记录、采集、归档、移交等要求,同时提出档案部门可以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档案数据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挖掘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档案的价值和内涵。四是满足消防保障需求。针对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等因保护利用需要但无法满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规定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可以通过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可以作为有关部门审批的依据。

近年来,江苏开展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方面,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统筹不够,保护传承内容存在碎片化现象。另一方面,社会公众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意识还有待提高。《决定》规定提出了相关措施。比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查认定省市县三级保护对象,分级建立本级保护名录和分布图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在显著位置设立标志牌、采集数字化信息、测绘并建立档案。同时,利用中秋节等传统节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集中开展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宣传活动,引导公众自觉参与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提升社会认知。

于同化 / 摄

(校对 张静超 编辑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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