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 2023-12-01
快快评丨“知假买假”边界明确,支持打假也不容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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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月 30 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最高法获悉,最高法日前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并于 11 月 30 日发布了四例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引人关注。

" 知假买假 " 早已为公众所熟知,但这一行为有时也游走在敏感地带,极易引发争议。是否支持 " 知假买假 " 者索赔请求,亟待以清晰而严明的司法解释加以回应和明确,既保护正义之士维权的积极性,也反对借维权名义敲诈勒索生产经营者等违法行为,以更好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在相关命题上,征求意见稿作出了努力。例如,征求意见稿要求,知道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药品是假药、劣药仍然购买,购买者请求经营者返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且就 " 惩罚性赔偿 " 作出规定,购买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相关规定对由来已久的争议点、模糊点进行了全新的厘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其中," 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 " 给人清晰可辨的边界感。有无这样的边界,结果大为不同。过往的一些争议性事件之所以发生,就因为相关诉求不符合这一范围。

早在 2013 年,最高法就专门制定司法解释,规定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和最高法最新征求意见稿对照可知,新规的进步颇大。新规正是在吸取过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明确和统一了裁判规则,填补了漏洞,因而更显出解决疑点和难点的力度来。

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既需要依法依规加以规范、加强监管,推动经营者守法和诚信生产经营,也需要引入社会监督、支持正当维权。两者缺一不可。

同时应该看到," 知假买假 " 不是目的,让假货消失才是目的。正如最高法所言," 知假买假 " 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 " 造假 "" 售假 ",源头在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如果治住了 " 假 "、治住了违法行为," 知假买假 " 现象自然就会消失。换言之,在最高法接连推出新规并给出 " 案例示范 " 的同时,公众不仅感受到了遏制假货的法治力量和民间力量的交融,也看到了更为宏阔的视野——这就是以守住 " 治假 " 关口为起点,动员和积聚多方力量,不间断向假货出击,真正实现 " 天下无假 " 的目标,惠及千家万户。

现代快报首席评论员 戴之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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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 食品安全 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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