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陕西 2023-12-07
【社会】知法违法!西安一酒店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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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西安市雁塔区消防救援大队

在对辖区西安云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H 水晶酒店)

进行举报投诉现场核查时发现

该单位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

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

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责令该单位停止营业

并处行政处罚叁万元整罚款

蓝小西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众聚集场所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

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然而有不少经营者却知法犯法

" 偷偷 " 营业、" 强行 " 营业

这种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 1

2023 年 11 月,西安市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对辖区哈力买卖提烤肉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执法人员依法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场所停止使用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 2

2023 年 4 月 19 日,株洲市消防救援支队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法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给予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不是目的,警示才是初衷

希望各场所负责人能够引以为戒

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共同守护城市平安

来源 / 西安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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