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你是否因为不小心购买过山寨产品。近日,连云港某百货商店因侵害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 " 超能 " 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上法庭,作为一名小商店老板的吴某兵做梦也没有想到,卖出一袋洗衣粉竟让自己成了被告。
2001 年 10 月,吴某兵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注册成立某日用品批发部,挂牌某百货商店,从事日用品销售。其间,吴某兵从批发市场购进 " 超龍女士 " 皂粉对外销售,该皂粉包装背面标注的生产企业为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和济宁某洗涤日化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知名企业纳爱斯集团代理人在市场调查过程中发现,该皂粉的商标与其注册的 " 超能 " 商标极为相似,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一包涉案天然皂粉,使用手机微信支付货款 36 元,并向商家索要了销货清单,保留了相关证据。
经比对,纳爱斯集团认为,该皂粉产品包装正面上 " 超龍女士 " 字体突出使用,且 " 超龍女士 " 字,无论是字型或者是字体结构,在整体视觉上与自己的注册商标 " 超能 " 高度相似,认为该产品明显会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侵犯了纳爱斯集团 " 超能 " 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将吴某兵经营的海州区某日用品批发部、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济宁某洗涤日化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纳爱斯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 20 万元。
案发后,吴某兵的某日用品批发部主动停止了该涉案产品的销售。
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或者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原告纳爱斯集团系 " 超能 " 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处在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某日用品批发部销售涉案皂粉,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种商品;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比,字形、读音、背景图等方面均构成商标近似,足以导致普通社会公众产生混淆,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法认定被告济宁某洗涤日化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生产、销售,被告某日用品批发部、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涉案侵权主体的经营规模、经营时间、主观过错,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开支相关因素,判决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济宁某洗涤日化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 40000 元,某日用品批发部在 8000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后,被告济宁某洗涤日化有限公司主动要求履行赔偿义务,在法官的主持下,济宁某洗涤日化有限公司赔偿了原告纳爱斯集团 3 万余元,纳爱斯集团表示对剩余部分不再追偿,双方握手言和。
当今社会,商品品牌的知名度对消费者产生的影响与日俱增,不良商家抱着 " 背靠大树好乘凉 " 的想法,攀附优秀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混淆、欺骗消费者的现象屡见不鲜。此外,由于品牌公司维权意识不断提高,销售者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导致近年来个体经营户商标侵权案件频频发生。本案中,吴某兵的某日用品批发部销售了冒用他人商标的 " 山寨 " 产品,不仅自己摊上了官司、影响了商誉,更损害了商标权人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平时购物过程中一定要提高品牌商标的鉴别能力,消费时多一分谨慎,避免踏入违法商家的视觉陷阱;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商品经营者,一定要树牢诚信经营理念,尊重他人智力成果,打造出属于自己的品牌,共同创造良性循环的市场环境。
通讯员 王晓飞 徐艳秋 现代快报 + 记者 王晓宇
(校对 张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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