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印发《关于调整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宁医发〔2023〕104 号),2024 年 1 月 1 日起,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减轻参保人员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
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覆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参保人员。一个待遇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不含范围外医疗费用及医用耗材超过基金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个人自付金额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可以享受大病保险报销,大病保险实行 " 分段计算,累加支付 ",无最高支付限额。大病保险与基本保险有序衔接,实时结算。
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 2 万元统一降低至 1.5 万元,降低了 5000 元。具体待遇标准如下。
职工大病保险待遇
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例:
张先生是我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2023 年突发疾病在三级医疗机构首次住院,医疗总费用 116014 元,其中医保范围外个人自费 7789 元,乙类药品、诊疗服务等需个人先行支付 21595.5 元,三级医院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 1000 元。出院结算时,基本医保为其报销了 79635.44 元,大病保险报销了 5153.74 元,个人需支付 31224.82 元(自付 23435.82 元,自费 7789 元)。
如同样的医疗费用,2024 年政策实施后,个人自付 1.5 万元以上部分即可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合计可以报销 87789.18 元,相较 2023 年减少个人医疗费用支出 3000 元。
困难人员大病保险政策倾斜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减半政策执行,即起付标准降低到 7500 元,各费用段报销比例在普通人员基础上提高 5 个百分点。
职工大病保险待遇(困难人员)
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困难人员)
来源:南京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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