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月 10 日,根据 " 信用中国(陕西)" 官网发布的陕煤安监政法罚〔2024〕29001-29004 号显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对子长县羊马河矿业给予警告,并做出罚款 25 万元的行政处罚。
因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等违法事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对子长县羊马河矿业做出合并给予警告 , 并罚款 25 万元的行政处罚。
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1、检查时煤矿指挥车未执行《煤矿无轨胶轮车管理制度》" 行驶车辆遇行人时 , 应遵循行人优先的原则 , 车辆停车避让行人 " 的规定。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条第一项,被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警告并罚款。
2、煤矿开采的 5 号煤为自燃煤层 ,50103 封闭采空区时 , 采用 0.5m 砖墙 +1m 混凝土 +0.5m 砖墙为一道永久密闭墙 , 不符合不少于 2 道永久密闭墙 , 墙体中间未采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充填的要求。违反了《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 被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警告并罚款。
3、煤矿 50107 安装工作面 T1 甲烷传感器显示 0.15%, 现场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实测 0.33%, 两者读数差为 0.18%, 大于 0.10% 的允许误差 , 未在 8h 内对 2 种设备进行调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 — 2019)8.4.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被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警告并罚款。
4、 提供虚假探查孔资料 , 提供的 50111 回风顺槽 13# 探水施工原始记录单孔深为 100m, 已掘进 14m, 牌板显示超前 30m, 可掘进 56m, 现场实测施工的剩余孔深为 75m。违反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被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警告并罚款。
5、瓦斯检查员朱海涛 12 月 20 日早班违反煤矿《井下探放水工程验收考核制度》" 探放水孔由安全员、瓦检员、探放水队等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 对该班次的探放水钻孔进行验收。2023 年 12 月 20 日探放水施工原始记录单显示 , 本班次施工探放水钻孔 2 个 , 分别与 9:40-11:25,11:37-14:15 施工完成 , 朱海涛人员位置信息显示在 50111 回风掘进工作面时段为 12:50-13:18, 均未在钻孔施工完成前后时段 ;50111 回风掘进工作面支护工未执行《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在作业前进行安全确认 , 现场作业人员风险辨识风险单只有签名无确认情况。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被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警告并罚款。
6、主要负责人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未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矿井存在以下问题 ,50111 回风掘进工作面设备积尘、胶带输送机胶带底部浮煤较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 第二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被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警告并罚款。
7、抽查煤矿 12 月份监控日报表 , 主斜井风速传感器设置风速上限报警值为 8m/s, 不符合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 4m/s 的规定 , 当该井筒风速超过规定的 4m/s 时该风速传感器不能发出声光报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被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警告并罚款。
8、50104 回顺掘进工作面风电闭锁传感器安设在工作面向外 50m 处 , 作业规程规定安设在风筒末端 20m 范围内。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被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警告并罚款。
9、50102 综采工作面 1# 液压支架初撑力为 19Mpa,50102 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 2# 超前液压支架初撑力为 20.19Mpa, 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液压支架初撑力不低于 25.2Mpa 的要求。违反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被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警告并罚款。
10、50102 综采工作面 147# 和 173# 液压支架电液控制器损坏未及时维修(电液控制器显示 147# 液压支架采高为 1.23m,173# 液压支架采高为 1.29m, 实际 147# 液压支架采高为 2.25m,173# 液压支架采高为 2.35m)。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被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警告并罚款。
综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对子长县羊马河矿业合并给予警告 , 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
据爱企查显示,子长县羊马河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09 月 28 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市余家坪石家沟村,法定代表人为赵光荣。经营范围包括煤矿的技术改造;煤炭的开采、加工及附属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子长县羊马河矿业有限公司对外投资 2 家公司。
来源 /ZAKER 陕西综合信用中国(陕西)官网、爱企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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