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侵害民营经济犯罪、依法惩治合同诈骗、依法保护依赖利益 ……1 月 12 日,江苏高院发布了一批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由南京中院审理的廖某某合同诈骗案位列其中。据了解,廖某某系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他为了达到使该公司股权被高价收购的目的,通过虚增销售收入、采购金额及资金过账等方式,虚增公司经营业绩。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廖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出犯罪所得 19 亿余元,发还被害单位。
公司法定代表人犯合同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
廖某某系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 年 12 月,被害单位某上市民营企业决定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某科技公司股份。为骗取被害单位信任,在被害单位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调查时,廖某某采取截留、伪造函证、认可虚假业绩等方式,隐瞒公司真实业绩情况,欺骗被害单位以 34 亿元交易对价,收购该科技公司全部股权。廖某某实际获得交易对价为 19 亿余元。案发后,经追溯评估,科技公司扣除虚假因素后的实际股权价值为 9.8 亿元。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廖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出犯罪所得 19 亿余元,发还被害单位。宣判后,廖某某提出上诉,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已生效。
该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通过财务造假谋取私利的犯罪行为、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被害单位作为一家市值百亿的民营企业,在并购重组过程中遭遇合同诈骗,严重影响公司经营发展。法院积极履职、能动司法,依法严惩对民营企业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有效震慑资本市场造假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被依法严惩
被告人朱某某原系某钢铁公司计量质检部质检组长,被告人沈某等人原系计量质检部质检员、焦炭反应试验员。2019 年 1 月至 2020 年 10 月,朱某某等人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王某某等人的请托,先后 68 次单独或者结伙非法收受王某某等人贿赂 254 万余元,在王某某将钢铁公司购买的焦炭运送到港后,篡改焦炭含水量检测数据及焦炭反应性检测数据,致使质量不佳的焦炭得以顺利进入该钢铁公司,造成钢铁公司巨大损失。
盐城大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等人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部分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从宽处理。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宣判后,各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案件已生效。
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
2014 年,某电气公司应邀开办企业,并购买土地用于建设厂房。因当时土地仍被政府融资抵押,电气公司无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在建设厂房时,相关部门认可了电气公司上报的建设施工规划图并现场放样测量。2016 年,电气公司完成厂房建设并开工生产。2022 年,行政执法局以电气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先行建设厂房为由,对其作出罚款 20 余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执法局查处期间,电气公司办理了案涉厂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3 年 8 月,行政执法局就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扬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扬中法院审查认为,电气公司系通过政府招商引资开办,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在取得相关部门同意后才开工建设。同时,电气公司在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期间已经取得案涉厂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证明其前期建设行为没有对规划造成危害后果。在此情况下,行政执法局仍对电气公司处以罚款 20 余万元,明显过重,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扬中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该案系法院依法履行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职责、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法院适用过罚相当原则,在行政非诉执行程序中依法审查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综合考虑民营企业的主观过错、危害后果及改正措施后,裁定不准予执行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该不准予执行裁定切实维护了电气公司的权益,有效避免因行政机关过度执法、机械执法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利影响。
现代快报 / 现代 + 记者 顾元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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