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 2024-01-17
电动四轮车骑手被撞身亡,销售商被判赔偿8万余元
index_new5.html
../../../zaker_core/zaker_tpl_static/wap/tpl_font3.html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王玉荣 周明宝 记者 顾潇)扬州高邮一老人驾驶电动四轮车与一辆货车发生事故,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该车属于机动车,因此在事故中要负次要责任。由于电动四轮车的销售商苏某在销售中没有告知车辆属于机动车,最终被法院判决赔偿 8 万余元。

△ 事发现场

2023 年 3 月 9 日 13 时许,安徽的陈某驾驶一辆货车在高邮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一辆电动四轮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四轮车驾驶人赵某和乘员赵某某受伤,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对这起事故进行了调查认定,陈某因对路况观察疏忽、没有确保安全通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赵某因无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赵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

事后,死者赵某的亲属将电动四轮车销售商苏某告上了法院,高邮人民法院以产品质量纠纷立案受理展开调查。经司法鉴定,认定赵某驾驶的封闭式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中的纯电动汽车类。而苏某在销售中,一般都声称是老年代步车,接送小孩用速度慢,并且对于年纪较大的客户,他一般不告知需要驾驶证。对此,法院认定苏某以非机动车的名义向赵某销售机动车,没有履行产品警示告知义务。

近日,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苏某因误导消费者将封闭式电动四轮车作为非机动车购买使用,被判决赔偿原告 82033.8 元。

法院表示,非标封闭式电动三四轮车往往不符合国标标准,也没有进入工信部目录公告,办理不了牌照,也投不了保险。普通消费者往往对该类车辆的性质、驾驶要求等缺乏明确认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通常会被交通管理部门界定为机动车。而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适当履行该义务将构成警示缺陷,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

(通讯员供图)

相关标签

事故 老年代步车 纯电动汽车 消费者权益
相关文章
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取消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

12 我来说两句…
打开 ZAKER 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