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府谷县大昌汗乡张三沟煤矿因存在 11 项违规违法行为,被榆林市能源局责令停产停业,并开出 120 万元罚单。
根据榆林市能源局公布的陕 ( 榆林 ) 煤安罚〔2024〕138002 号处罚信息显示,府谷县大昌汗乡张三沟煤矿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防灭火专项设计和防灭火专项措施要求井下配备 2 台阻化设备 , 井下实际配备 1 台(检查时不能正常启动); 设计要求工作面采空区跨步式铺设 2 根黄泥注浆管路 , 井下实际铺设 1 根注浆管路 ;
2、3104 回风流安设的甲烷传感器未定期调校(12 月 29 日安装);X-TK002466 无轨胶轮车车载甲烷传感器未定期调校 ;
3、3-1 煤大巷煤柱回收工作面回风巷口安设的风门联锁不可靠 , 两道风门可以同时打开 ;
4、3-1 煤大巷煤柱回收工作面上隅角设置自然发火观测点 , 未安设一氧化碳传感器 ;
5、3-1 煤大巷煤柱回收工作面进风顺槽作业规程要求布置 2 排单体液压支柱且不少于 20m, 井下靠近工作面侧安装的单体液压支柱长度约 15m;
6、18# 永久密闭墙处顶板施工的三根锚索失效 , 未及时加强支护 ;
7、下井检查时 , 煤矿陪检人员携带的风表故障 , 无法正常使用 ; 检查人员携带的便携式多参数气体鉴定器未定期调校 ;
8、煤矿通风仪器仪表配备不足(仅配备 2 台低速风表 1 台便携式多参数气体鉴定器);
9、地面变电所值班人员、安全监控人员存在无证上岗(1 人);1 月 11 日 4-2 煤主运下山掘进工作面无安检人员 ;
10、4-2 主运下山喷浆机接地极不符合要求 , 钢管长度不足 1.5M 要求 ;
11、主斜井口入井管路未按要求安设接地装置
府谷县大昌汗乡张三沟煤矿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
1、《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第四款 ;《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七条第二款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二条第一项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九项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 — 2019)8.3.3。;
3、《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三条第二款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1.4;
5、《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七条第二款 ;
6、《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二条 ;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一条 ;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煤矿安全规程》第九条第二款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10.1.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令 30 号)第五条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及装备通用安全技术规范》(AQ1023-2006)6.4.2.4;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五条第二项 ;《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及装备通用安全技术要求》(AQ1023-2006)6.3.8 的规定。
相对应以上违法事实,榆林市能源局依法对府谷县大昌汗乡张三沟煤矿分别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责令停产整顿 , 处一百万元罚款(¥1,000,000.00);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 处二万 3 元罚款(¥20,000.00);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 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1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合并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1,200,000.00), 责令停产整顿。处罚决定日期为 2024 年 1 月 16 日。
据爱企查显示,府谷县大昌汗乡张三沟煤矿(普通合伙)成立于 2003 年 06 月 25 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大昌汗乡母花也村,法定代表人为陕西兴茂侏罗纪煤业镁电(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煤矿技术改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府谷县大昌汗乡张三沟煤矿(普通合伙)对外投资 1 家公司。
来源 /ZAKER 陕西综合 信用中国(陕西)、爱企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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