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榆林市横山区东方红煤矿因多达 20 条的违法违规操作,被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处以警告,并罚款 36.5 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公布的陕煤安监二罚〔2024〕66001 号处罚信息显示,榆林市横山区东方红煤矿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兼职救护队 2023 年 4 季度未进行佩用呼吸器的单项演习训练 ;
2、2023 年 8 月以来 , 未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数据进行备份 ;
3、自然发火监测系统束管未按要求延伸至 3111 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采空区 , 未做到每天监测采空区的气体浓度 ;
4、矿井开采浅埋深煤层 , 且 3111 综采工作面上部有季节性沟谷和水坝 , 未编制防止地表积水溃入井下的专项措施 ,3111 综采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评价报告和水害隐患治理情况中也未对其是否有积水溃入井下危险进行评价 ;
5、矿井充水性图未标注水仓、水泵台数及能力 , 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未标注主要井巷位置 ;
6、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编制的内容不全 , 黄泥灌浆措施只规定了出现发火预兆时采取黄泥灌浆 , 未规定末采时采取灌浆的措施 ; 喷洒阻化剂措施中未明确两端头煤壁喷洒的相关要求 ;
7、3113 回风顺槽第一组隔爆水棚与巷道交叉口(3113 回风顺槽与南辅运大巷)距离约为 100m, 未保持 50m~75m 距离 ;
8、地面变电所供电系统图中未标注生活区、综合楼、联建楼电锅炉 , 且无整定值 ;3113 回风顺槽设备布置图缺少带式输送机变频器开关 ; 未绘制供电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 ;
9、北回风巷的测风站未设置风速传感器 ;
10、3113 回风顺槽皮带机尾行人侧防跑偏装置开关触发后不能复位 ;400m 处皮带跑偏 , 未及时处理 ;
11、未严格执行围岩观测制度 ,3113 回风顺槽 3#、4# 围岩观测站非行人侧基点被风筒遮挡 , 无法进行正常观测 ;
12、3113 回风顺槽皮带机头配电点装设的局部接地极采用单根钢管制成 , 钢管直径小于 35mm, 且未全部垂直埋入底板 ;3112 运输顺槽皮带机开关接地极埋深长度不足 1.5 米 ;
13、3111 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 200 米、550 米、980 米等多处遇淋水、顶板破碎 , 未加强支护 ;
14、3111 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 90 米处顶板离层仪故障 ;
15、2023 年 12 月 11 日夜班瓦检员思伟军于 11 日 5 时离开井下交接班地点(中央变电所), 当日早班瓦检员李治忠于 5 时 58 分达到井下交接班地点 , 二人未按矿井《瓦检员交接班制度》要求现场交接班 ;
16、提供虚假资料 : 矿井《一通三防工作例会纪要》显示地测副总工程师杨孝忠 2023 年 11 月 30 日参加会议 , 查矿井考勤 , 杨孝忠当日未在矿出勤 ;
17、未按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对 3113 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 50m 范围内的顶板离层仪每天进行一次观测 , 而是每周观测一次 ;
18、8 台激光甲烷传感器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
19、一号主要通风机开停传感器故障。一号主要通风机 2024 年 1 月 9 日 11:21-11:47 处于断电停机状态 , 其开停传感器显示 2024 年 1 月 9 日 11:21-11:46 一号主要通风机处于开机状态 ;
20、地面生活区 2023 年 5 月更换 MYJV3*70/10Kv 高压铠装电缆后未做泄漏和耐压试验 , 导致 2024 年 1 月 9 日倒闸操作期间生活区 10kv 高压电缆单相接地跳闸 , 引发全矿井停电 ; 井下低压移动电缆绝缘电阻未按规定每月检查 1 次 ; 固定敷设电缆绝缘和外观检查未按规定每季度检查 1 次
相对应以上违法事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依法对榆林市横山区东方红煤矿分别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并处一万元罚款(¥10,000.00);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并处一万元罚款(¥10,000.00);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并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并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并处一万元罚款(¥10,000.00);
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并处一万元罚款(¥10,000.00);
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并处一万元罚款(¥10,000.00);
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并处一万元罚款(¥10,000.00);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11、《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处一万元罚款(¥10,000.00);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13、《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15、《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处 1 万元罚款(¥10,000.00);
16、《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给予警告 , 并处六万元罚款(¥60,000.00);
17、《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处一万元罚款(¥10,000.00);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三万元罚款(¥30,000.00);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处三万元罚款(¥30,000.00);
20、《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处一万五千元罚款(¥15,000.00)。
合并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伍仟元整(¥365,000.00), 并警告。
据悉,2023 年 4 月 20 日,榆林市横山区东方红煤矿因现场监察时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国家矿上安全监察局陕西局责令停产整顿。
据爱企查显示,榆林市横山区东方红煤矿(普通合伙)成立于 2000 年 12 月 30 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韩岔乡白岔村,法定代表人为张飞。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煤炭洗选;煤炭及制品销售;采矿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煤炭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来源 /ZAKER 陕西综合 信用中国(陕西)、陕西局法规装备处、爱企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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