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西安多年的招聘模特骗局,屡遭媒体曝光。据媒体报道,至少从 2014 年起,就有网友不断反映此类骗局。2020 年 10 月,一起发生在模特公司的殴打他人事件,还曾引发全国舆论的广泛关注。
这些所谓的模特经纪公司大多在网上发布招聘广告引诱以大学生为主的青年应聘者,有的还会通过社交媒体邀请 " 猎物 " 应聘,然后以服务费、管理费、培训费等名目收取费用,甚至引导应聘者通过 " 套路贷 " 贷款交费。交费后应聘者大多无法得到相应工作,模特公司许诺的可观收入自然也无从谈起。
▲西安聚美公司用来实施诈骗的协议书
因为这些公司大多会用精心设计的合同与涉世未深的受害者签约,以此掩盖其非法行径,所以受害者事后往往面临维权无门的境地,只得在网上发帖 " 吐槽 " 或找媒体求助。有的受害者还因网上 " 吐槽 " 模特公司套路,被公司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
2024 年 1 月 22 日,媒体从相关渠道获得的一起关于假借招聘模特的合同诈骗案二审判决书,其中涉案公司因招聘模特骗局被媒体曝光。判决书显示,以西安聚美公司股东许磊为首的诈骗团伙共 9 人获刑,罪名为合同诈骗罪。该案涉案金额逾百万元,共有 371 名受害人。其中,许磊实际控制的西安佳艺美和公司在成立后短短一年时间,便与 370 人签订协议,诈骗金额逾百万元。
上述 370 人系认为受骗而报案的人员,事实上,西安佳艺美和公司自 2020 年 5 月 31 日至 2021 年 8 月 18 日,签约金额高达 2165071 元。
371 人报案
生于 1982 年的许磊是西安聚美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西安聚美公司)股东、西安佳艺美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西安佳艺美和公司)实际控制人。2021 年 8 月 19 日,许磊被抓获,同年 8 月 21 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24 日被逮捕。与许磊同时落网的还有其下属吴倩、刘建飞、李芳圆、刘星、刘辉、曹良静、张 **、党云勃。
该案由西安雁塔区法院一审,该院审理查明,西安聚美公司成立于 2017 年 3 月 1 日,被告人许磊系公司股东,被告人吴倩系公司财务人员,经营范围有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策划、模特经纪、演出服务等,在西安市雁塔区设立办公地点,招聘被告人李芳圆、刘建飞、刘星、张 ** 等人,以提供商业演出、商业活动为由,与被害人签订《模特签约合作协议》,骗取管理服务费。
2020 年 6 月 19 日,许磊成立西安佳艺美和公司,其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刘建飞,经营范围有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企业形象策划、礼仪服务、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个人商务服务、演出经纪、营业性演出等。
自 2020 年 8 月起,许磊在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 196 号设立办公地点,通过互联网联系被害人,用话术吸引被害人前往公司,以提供淘宝店铺拍摄等商业活动、商业演出进行盈利为由,与被害人签订《模特签约合作协议》,期间安排被害人参加公司内部拍摄活动,谎称向被害人支付 " 商业活动盈利 ",骗取管理服务费。
吴倩系西安佳艺美和公司财务人员、客服人员,负责收取签约服务费、统计业绩、向模特支付拍摄费用等;刘星系总监,负责员工考勤以及招揽、面试等销售工作;刘建飞(组员包括被告人张 **)、刘辉(组员包括被告人曹良静、党云勃等)、李芳圆均系销售主管,被告人曹良静、张 **、党云勃均系销售业务员,负责结伙招揽、面试被害人,与被害人签订协议并提成获利。
经鉴定,2020 年 5 月 23 日,被害人张某与西安聚美公司签订协议,报案签约金额 1000 元,未返还金额 1000 元;2020 年 8 月至 2021 年 8 月,西安佳艺美和公司与 370 人签订协议,报案签约金额共计 1072592 元。截至 2022 年 3 月 22 日,西安佳艺美和公司已返还金额 112556.6 元,未返还金额 960035.4 元;综上,371 名被害人的未返还金额共计 961035.4 元
2021 年 8 月 19 日,许磊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查,涉案款项被用于向被害人支付公司内部拍摄费用、公司日常支出、员工工资提成以及许磊信用卡还款、还车贷、个人消费支出,并未用于承诺的淘宝商家以及书面约定的商业演出、商业活动。另查明,西安聚美公司及西安佳艺美和公司自成立以后,以实施合同诈骗行为为主要活动。
公司老板二审获刑十年
雁塔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法院认为,被告人许磊、吴倩、刘建飞、李芳圆、刘星、刘辉、曹良静、张 **、党云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许磊、吴倩涉案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建飞、李芳圆、刘星涉案数额巨大,被告人刘辉、曹良静、张 **、党云勃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属共同犯罪。
2023 年 9 月 26 日,西安雁塔区法院就许磊等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许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吴倩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刘建飞等被告人亦被判构成合同诈骗罪,刑期从三年二个月到缓刑不等。
一审宣判后,许磊、吴倩等人上诉。西安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许磊、吴倩、原审被告人刘建飞、李芳圆、刘星、刘辉、曹良静、张 **、党云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西安中院查明,本案中,工商登记信息、纳税记录、被害人陈述、原审各被告人供述、交易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西安聚美公司和西安佳艺美和公司在成立后以骗取合同 " 签约服务费 " 为主要活动,并无其他业务和经营收入,许磊的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均不能证明许磊与商家签约、有为模特提供商业活动而盈利的款项往来,且上诉人许磊所称与杨某 2、李某、项某、翟某等有商业合作,但上述证人均予以否认,故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许磊有履行合同的行为。
此外,签约协议、被害人陈述、原审被告人刘建飞、李芳圆、刘星等人、上诉人吴倩的供述可以证明,许磊等人以骗取服务管理费为目的,通过线上话术聊天、线下话术面试、签订书面合同等方式,向被害人许诺 " 签约期间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有偿服务体系及商业演出报酬,综合不低于乙方某 2 缴纳的签约服务费用 ",但并未向被害人提供商业活动或商业演出,支付给被害人的钱款并非商业演出报酬而是被害人所缴纳的签约服务费,上诉人许磊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上诉人吴倩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之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已认定吴倩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之情节,对其予以适当判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但是,西安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审判决已认定本案系共同犯罪,但认定许磊、吴倩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原审被告人刘建飞、李芳圆、刘星涉案数额巨大,原审被告人刘辉、曹良静、张 **、党云勃涉案数额较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中,许磊采取公司化运作模式,给各行为人分配不同的角色,参与流水线合同诈骗作业,合同诈骗所得按许磊制定的分配比例分配给扮演不同角色的成员,各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具有总体性、组织性的特点,尽管在公司内部分为不同的销售团队,但团队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学习,在实施诈骗时实行统一管理,成员间穿插配合分享利益,所有成员均应对整体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故本案中的九名原审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应对全案犯罪数额负责,系合同诈骗数额巨大。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刘建飞、李芳圆、刘星、刘辉、曹良静、张 **、党云勃犯罪数额不当,导致量刑有轻,惟考虑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再改判。原审判决对上诉人吴倩罚金判处有重,罪刑不相适应,依法予以改判。
2023 年 12 月 26 日,西安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许磊刑期由十一年改判为十年,吴倩刑期未变,但罚金由十万元降为五万元。
一受害人被骗 5888 元报警致案发
西安中院二审判决书显示,2021 年 6 月,受害人曾某被西安佳艺美和公司诈骗 5888 元,曾某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报警,警方介入调查,将许磊等人抓获。
2021 年 6 月 13 日,甲方西安佳艺美和公司与乙方曾某签订模特签约合作协议。曾某于当日缴纳签约服务费 5888 元。
合作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为乙方提供模特内训,商业演出机会,商业平面拍摄机会,场地保障等相关模特管理服务;甲方提供商业演出机会,参与商业活动的基本报酬大致如下:商务礼仪类 150-300 元/场天,平面模特类 100-600 元/场天,服装表演 300-600 元/场天(所有活动不低于 100 元/场天);签约期间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有偿服务体系及商业演出报酬,综合不低于乙方缴纳的签约服务费用。合作期限共一年,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管理服务费共计 5888 元。
签署协议后乙方在甲方处享有以下权限:领取缴费凭证、领取识别卡、拍摄模特卡(电子版)、内部培训服、参加内部培训、优先享受甲方商业演出机会等。
被害人曾某证言显示,2020 年年底,有人通过抖音加她微信,问她有没有兴趣做平面模特。2021 年 6 月 13 日她来到公司面试,由曹良静接待。在曹良静的引导下,曾某与西安佳艺美和公司签约,并通过花呗支付了 5700 元,又用微信转账支付了 188 元,共计 5888 元。但之后,公司并没有给曾某安排商业活动。
被害人杨某的证言显示,她和西安佳艺美和公司签约后,只拍摄过一次 " 商业活动 ",是在公司穿着牛仔外套拍的,公司给了她 100 元。她要求公司退款,但被拒绝佳艺美和公司。
而西安佳艺美和公司实际控制人许磊供述称,他们在微博、陌陌、抖音等社交软件和招聘网站上寻找客户,公司销售人员会主动联系年轻男性和女性来公司应聘模特岗位,基本上来公司应聘的客户都能通过面试,之后销售人员会通过一定话术引导客户签订 " 签约协议 "。签好协议之后,客户就会到财务吴倩处缴费,分为 1888 元、2588 元、3888 元、5888 元,缴费之后公司会预扣一部分钱款,1888 元扣 100 元、2588 元扣 200 元、3888 元扣 500 元、5888 元扣 800 元,让客服讲解之后的拍摄、培训以及包装宣传照流程,并让客户关注公司的公众号,作为客户后期享受服务和投诉的途径。客户会在公司公众号中预约拍照,公司给客户宣传这些照片是对接给淘宝店铺,淘宝店铺用了模特的这些照片之后会给公司返还收益,公司将这部分收益发放给模特。实际公司就没有对接淘宝店铺,给模特的钱就是之前所交费用中预扣的那部分。
许磊供述称,公司还给客户承诺会让客户参加模特比赛等商业活动进行盈利,而他们公司基本上没有对接其他公司让模特赚钱,来他们公司应聘的模特基本上不能获利。刘建飞、刘星、李芳圆之前就在西安西大街一个模特公司上班,对这些业务都很熟悉。
许磊供述称,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基本上都是签约服务费,他手机里导出的微信账单和支付宝账单基本上都是收取的签约服务费。
法院查明,许磊的在涉案期间收入 149 万余元。许磊供述称,他的获利是营业额的 20%-30%,员工工资占 50% 以上,还有物业水电、房租等费用占 20%-30%。
西安佳艺美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飞供述称:" 签约之前跟模特承诺会通过大型活动、商业演出之类的活动赚钱,实际上没有让模特赚钱的渠道,培训就是稳住模特的幌子。模特来几次也就看出套路了,销售安抚一下,有的好说话就不来了,大部分被骗的模特都会被他们安抚得很好,还有少部分闹得凶,就以对方违约为名少退一点钱,能不退尽量不退。"
该公司总监刘星供述称:" 公司不让模特之间互相加微信,让销售盯着,害怕模特相互联系发现被骗而建立维权群来公司闹,退钱会影响公司赚钱。大部分被骗的模特都会被安抚,还有少部分闹得厉害,吵起来都是许磊来处理,以对方违约为由,能少退钱就少退钱,能不退尽量不退。"
雁塔区法院审理查明,西安佳艺美和公司自 2020 年 5 月 31 日至 2021 年 8 月 18 日,签约金额 2165071 元,已返还金额 112556.6 元,未返还金额 2052514.4 元。截至 2022 年 3 月 22 日,与西安佳艺美和公司签订《模特签约合作协议》的人员有 371 人报案,报案签约金额共计 1073592 元。
媒体曾多次曝光涉案公司
事实上,涉及上述案件的招聘骗局在 2019 年便被媒体曝光过。2019 年 7 月 29 日,媒体刊发题为《两家公司招兼职模特 收费和退钱都一个套路》的报道,其中便提到了上述涉案的西安聚美公司的招聘套路。
此后的 2019 年 10 月 24 日,西安媒体以两个半版面的篇幅,报道了模特公司的套路。其中,西安聚美公司再次被曝光。报道称,2019 年 1 月至 10 月,华商新闻热线接到关于招聘兼职模特的有效投诉 30 余起,仅 7 月至 9 月就有 18 起投诉。投诉涉及 5 家模特公司,投诉量最多的是陕西瑄玥模特股份有限公司,有 11 起。
上述报道称,25 名兼职模特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都是冲着高工资去兼职的,大都是在没有足够现金或存款的情况下,通过花呗、信用卡等按揭的方式交了上千元管理服务费或签约服务费,但签约后大部分人收入不多,最多的月收入 440 元,退款过程也是非常曲折,经常被克扣各种费用。
或是受媒体曝光影响,西安聚美公司股东许磊在 2020 年弃用这家公司,启用另一个 " 新马甲 " 西安佳艺美和公司,继续实施招聘模特的诈骗套路,直至案发。
此外,2020 年 10 月,发生在陕西瑄玥模特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起殴打他人事件,也曾让模特招聘陷阱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当年 10 月 25 日,西安大学生小张和家人到陕西瑄玥模特股份有限公司,要求退还 4800 元服务费,但却遭到该公司工作人员围殴。当年 10 月 26 日,西安公安莲湖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以结伙殴打、伤害他人,依法对模特公司员工任某飞等 9 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此后的 10 月 28 日,媒体报道称,仅半年期间,华商各投诉平台接到针对陕西瑄玥模特股份有限公司收取兼职模特服务费投诉的就有 30 多起,而且收费后未提供商业活动,或仅提供一两场活动,未能挣回签约时所交的服务费。而从 2020 年 1 至 10 月,媒体共接到涉及模特公司的投诉 81 条,其中共涉及分布在不同区域的七家模特公司,这些投诉中所涉及服务费或培训费金额从 2000 多元到 1 万元左右不等。
澎湃新闻查阅工商档案发现,西安聚美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被注销,西安佳艺美和公司已连续两年因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此外,2021 年 6 月 7 日,陕西瑄玥模特股份有限公司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2 年、2023 年,该公司又因 " 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 "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来源 /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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