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电气工程师
入职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
自认为不处在核心岗位
也不掌握商业机密
然而,跳槽到同类型公司后
却遭遇了竞业限制
被索赔百万
法院会怎么判?
2018 年 12 月
小王入职一家电气公司
担任电气工程师
他不满公司拖欠加班工资
任职两年不到
跳槽去了另一家科技公司
半年后
小王收到电气公司的劳动仲裁申请书
对方要求小王赔偿
未提前 30 天通知
且未完成交接手续造成的损失 25 万元
服务期限未满五年的违约金 34 万元
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 50 万元
仲裁裁决
小王支付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
违约金 5 万元
对公司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小王觉得很委屈
当初在公司月薪不过 6000 元
既不在核心岗位
也没有接触或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
怎么就被竞业限制了呢?
小王不服仲裁
起诉到法院
据悉,小王在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离职后 2 年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也就是说,离开岗位后两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任职企业同类的、相竞争的业务活动;若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 50 万元。作为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电气公司每月发放工资的同时,按照每月 1,000 元的标准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原告小王:具体工作是从外面采购开关、控制器、灯,然后进行组装。
小王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出,小王的工作不具有去了解公司核心机密的可能性,因此也不是约定竞业限制的一个对象。
公司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小王离职后不到一个月就到竞争公司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承担违约金。
上海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入职时自愿与公司订立竞业限制条款,理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小王离职后,进入了与该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小王应当承担违约金 50 万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时将违约金调整为 5 万元,已充分考虑到了竞业限制补偿数额等各种因素。
最终,松江区人民法院判令小王支付某电气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 5 万元。
一审判决后,小王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转自:案件聚焦
来源:看看新闻 Knews
编辑: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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