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陕西 2024-01-26
【监管】榆林市大梁湾煤矿被责令停产停业!并被警告、罚款10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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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榆林市大梁湾煤矿因多项违反煤矿安全行为,被榆林市能源局警告、罚款 104 万元,并被责令停产停业。

根据榆林市能源局公布的陕 ( 榆林 ) 煤安罚〔2024〕105001 号处罚信息显示,榆林市大梁湾煤矿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该矿综合防灭火措施 2023 年 9 月由黄泥灌浆变更为注氮和喷洒阻 化剂 , 应急救援预案中火区防范措施仍为注浆 , 该矿 2021 年 6 月 15 日编制应急 救援预案后未按照规定及时修订完善 ;

2、2024 年 1 月 10 日查看监控系统 , 显示 30109 工作面中部存在 6 架液压支架失压初撑力不足 ;

3、未按照国家规定范围使 用安全生产费用 :2023 年 9 月支出项目包含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估项目费用 ;8 月 支出项目包含职业健康体检项目。

榆林市大梁湾煤矿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分别违反了以下法律规定: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六条第二款 ;《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七十四条第二款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

3.《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二 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项 ;《煤矿安全规程》第十 一条第二款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 七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二项 的规定。

相对应以上违法事实,榆林市能源局依法对榆林市大梁湾煤矿分别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依据《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2、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二万元的罚款 (¥20,000.00);

3、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第十条 的规定,责令停产整顿 , 处一百万元的罚款(¥1,000,000.00)。

合并罚款人民币壹佰零肆万元整(¥1,040,000.00), 并警告 , 责令其停产整顿。做出处罚的日期为 2024 年 1 月 22 日。

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官网 2023 年 10 月 17 日发布的消息称,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对陕西省榆林市大梁湾煤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察时,发现该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之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责令陕西省榆林市大梁湾煤矿有限公司停产整顿。

据爱企查显示,陕西省榆林市大梁湾煤矿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08 月 22 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金鸡滩镇掌盖界村东张牛湾小组,法定代表人为王永洁。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煤炭及制品销售;采矿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煤制活性炭及其他煤炭加工;煤炭洗选;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等项目。陕西省榆林市大梁湾煤矿有限公司对外投资 1 家公司。

来源 /ZAKER 陕西综合 信用中国(陕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爱企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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