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用中国 ( 陕西 ) 网站发布一则处罚双公示信息,神木市四门沟矿业因 24 条违反煤矿安全法规行为,被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警告,并罚款 56.1 万元。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公布的陕煤安监一罚〔2024〕98001 号处罚信息显示,神木市四门沟矿业存在的 24 处违法事实,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1、1 月 22 日入井现场检查时 ,14211 主运顺槽风筒风口距离工作面约 13 米 , 违反《14211 主辅运顺槽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中风筒风口距离工作面不超过 10 米的规定。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
2、煤矿未每月召开一次防治水专题会议,违反《陕西省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
3、井下一水平变电所、水泵房入口与大巷交岔点未设置路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
4、井下消防材料库门口电缆敷设在管路下方,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5、《14211 掘进工作面探放水设计》中未明确测斜钻孔及要求,违反《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6、矿井 4-2 煤充水性图上未标注水仓、水泵台数及能力,违反《煤矿防治水细则》附录二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7、《井下瞬变电磁工程设计》方案未经煤矿总工程师审批,违反《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
8、煤矿未编制《水情定期分析制度》, 无月分析及周分析资料,违反《陕西省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9、煤矿编制的《探放水制度》中 , 未明确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责任单位、提出时限及审批要求、施工过程记录、工程验收和总结、资料存档等要求,违反《陕西省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
10、井上、下供电系统图未按照规定标注干线和支线最远端两相短路电流值,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
11、一水平变电所、水泵房密闭门的控制系统管路穿墙时未封堵,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
12、副斜井井口右侧、一水平变电所门口、一水平水泵房内等 3 处电缆桥架未接地,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
13、主运煤门带式输送机机尾行人侧跑偏保护装置传感器超出上托辊端部边缘 20mm,违反《煤矿用带式输送机保护装置技术条件》(MT872-2000)4.5.3.b 的规定 ;
14、4-2 煤主运大巷带式输送机机头储带仓改向滚筒处未设置防护栏及警示牌,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 ;
15、井下一水平变电所 I 回、II 回进线开关整定值均为 147A, 地面 10kV 变电所井下 I 回整定值为 35A,II 回整定值为 84A, 下级开关整定值大于上级开关整定值,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16、一水平变电所入口处和硐室内未悬挂 " 高压危险 " 警示牌,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17、14211 主运顺槽带式输送机机头 50m 范围内的压风、供水管路上积尘厚度超过 2mm,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
18、矿井未按照《四门沟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规定每月对局部通风机检修一次,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
19、矿井 12 月未对风筒传感器故障闭锁功能进行测试,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20、14211 辅运顺槽 19# 联络巷口处 10 米范围内帮部最上一排未锚杆支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四项 ;
21、煤矿提供虚假资料 ,1 月 23 日早班现场检查时一水平辅助运输大巷积尘 , 尚未进行洒水冲尘作业 , 查询冲尘记录显示 1 月 23 日冲尘已完成并填写本日冲尘记录,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
22、4211 回风顺槽工作帮部分锚杆未严格按照《14211 回风顺槽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进行支护 , 规定玻璃钢锚杆长度为 2.2 米 , 实际部分玻璃钢锚杆长度为 1 米至 1.5 米,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 ;
23、4-2 煤主运大巷、辅运大巷以及 14211 工作面顺槽巷道部分顶板离层仪未按照《一水平辅助运输大巷和一水平带式输送机大巷连采施工作业规程》《14211 工作面辅运巷和主运巷连采施工作业规程》进行装设 , 规定深基点布设深度为 8.7 米 , 实际施工深度为 1 至 6 米,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 ;
24、矿井顶板离层仪观测数据造假 ,4-2 煤辅运大巷 300 米处、14211 辅运顺槽开口处、14211 辅运顺槽 1# 联巷口处共 3 个顶板离层仪观测记录牌板显示深基点安装深度均为 8.7 米 , 现场检查发现实际深基点深度分别为 6 米、6 米和 1 米,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相对应以上违法事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依法对神木市四门沟矿业分别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给予警告 , 对煤矿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15,000.00);
2、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对煤矿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15,000.00);
3、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对煤矿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15,000.00);
4、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对煤矿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15,000.00);
5、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对煤矿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15,000.00);
6、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对煤矿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15,000.00);
7、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对煤矿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15,000.00);
8、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对煤矿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15,000.00);
9、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对煤矿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15,000.00);
10、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对煤矿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15,000.00);
11、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对煤矿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15,000.00);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5、根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7、根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20、根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21、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给予警告 , 处八万元的罚款(¥80,000.00);
22、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对煤矿二万八千元的罚款(¥28,000.00);
23、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对煤矿二万八千元的罚款(¥28,000.00);
24、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对煤矿处九万元的罚款(¥90,000.00)。
合并罚款人民币伍拾陆万壹仟元整(¥561,000.00), 并给予警告。做出处罚的日期为 2024 年 2 月 2 日。
据爱企查显示,神木市四门沟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07 月 27 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麻家塔乡瓷窑沟村,法定代表人为解子华。经营范围包括煤矿的技术改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神木市四门沟矿业有限公司对外投资 1 家公司。
来源 /ZAKER 陕西综合 信用中国(陕西)、爱企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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