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陕西 2024-02-06
【监管】因多项违法违规操作,府谷县通源煤矿被警告、并罚款1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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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月 5 日,府谷县通源煤矿因多项违法违规操作行为,被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处以警告、并罚款 13 万的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公布的陕煤安监二罚〔2024〕20005 号处罚信息显示,府谷县通源煤矿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2023 年 6 月 , 府谷县能源局要求各煤矿对巷道两帮进行支护。矿井未执行安全监管指令 , 未对 32105 综采工作面回撤通道两帮进行支护 ;

2、32105 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反掘段帮部支护锚杆长度为 600mm,32105 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超前支护段采煤帮侧一根锚杆长度为 600mm, 不符合作业规程帮部支护用玻璃钢锚杆长度为 1200mm 的要求 ;

3、综采队在补打 32105 回风顺槽反掘段帮部支护时 , 队长尹燕峰安排中班班长张胜利、夜班班长王庆平将 1200mm 锚杆截短为 600mm, 并打设在底排 ;

4、32105 综采工作面回撤通道中间巷道围岩观测站现场实测巷道高度为 3150mm, 牌板填写为 3020mm;

5、32105 综采工作面 7# 倒车硐室帮部支护锚杆有一根托盘损坏、一根没有托盘 ;650 米处有一锚杆松动 ;

6、32105 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与端头支架中间宽 900mm 顶板未进行支护。

府谷县通源煤矿存在的以上违法事实,分别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 ;

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

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

5、《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

6、《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相对应以上违法事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依法对府谷县通源煤矿分别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给予警告 , 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

2、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3、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给予警告 , 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

4、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 并给予警告。做出处罚的日期为 2024 年 2 月 5 日。

据爱企查显示,府谷县通源煤矿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10 月 26 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大昌汗镇小昌汗村,法定代表人为武营虎。经营范围包括煤炭开采、加工、销售、洗选;普通货物运输;建材的加工、销售;机电产品及耗材、五金交电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来源 /ZAKER 陕西综合 信用中国(陕西)、爱企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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