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用中国 ( 陕西 ) 网站发布一则处罚双公示信息,陕西南梁矿业因 13 项违反煤矿安全法规行为,被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责令停产整顿、并给予警告、罚款 194 万元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公布的陕煤安监一罚〔2024〕20011 号处罚信息显示,陕西南梁矿业存在的以下违法事实,分别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1. 超能力组织生产 : 矿井核定生产能力 300 万吨 / 年 ,2023 年度 10 月生产原煤 38 万吨、11 月生产原煤 36 万吨 , 月产量大于矿井核定 ( 设计 ) 生产能力 10%,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2.1 月 28 日现场检查测试 30213 联巷及绕道掘进工作面迎头甲烷传感器故障闭锁 , 发现应急广播和人员定位系统未联动,违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 — 2019)4.10 的规定;
3. 矿井未建立重要设备材料的查验制度 , 未对矿用钢丝骨架聚乙烯液体管进行阻燃性能抽检,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4.《南梁煤矿二水平初步设计优化调整情况说明》中关于 302 盘区东翼增加一条回撤通道贯穿 302 盘区 , 但未明确该巷道支护参数及支护形式 ;《南翼煤矿二水平延伸初步设计》中只描述了回采工作面顺槽支护形式 , 未明确顺槽顶板及两帮锚杆、锚索等支护参数,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5. 矿井实行整体托管 , 托管协议未明确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开展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责任方和资金来源,违反《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6. 矿井 30207 综采工作面和 20314 综采工作面使用 MSF- Ⅱ的防火高分子阻化剂为 2A 类危险化学品 , 未制定安全监测制度和防范措施,违反《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7. 矿井提供虚假资料 ,2023 年 12 月 3 日、12 月 11 日、12 月 18 日的《自然发火气相色谱分析报告》均由检验员、通防队和通防副总工程师签字 , 实查实验室 12 月份无色谱分析实验记录,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8. 矿方将 30207 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超前支护范围(20m)内单体支柱拆除,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9.《30209 运输顺槽探放上覆 2-2 煤采空区积水设计》中施工钻孔放水前 , 未估计积水量 , 未根据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分析确定疏放水量,违反《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10.30209 备采工作面运输巷 29Z1、29Z3、29Z13 号顶板疏放水钻孔未安设压力表 ,29Z1 号顶板疏放水钻孔观测牌板未记录初始水量与实时出水量,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11.30209 备采工作面运输巷 29Z1 号顶板疏放水钻孔 , 孔口未采取措施防止有毒有害气体涌出,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12.30207 综采工作面回风通道调节风窗挡板为木板,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13. 矿井 2023 年未与当地气象部门进行联系 , 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违反《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相对应以上违法事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依法对陕西南梁矿业分别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责令停产整顿 7 日 , 对月度生产计划的落实和考核制度进行修订 , 对煤矿处罚款壹佰陆拾伍万元整(¥1,650,000.00);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3.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对煤矿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4.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对煤矿处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5.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对煤矿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6.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对煤矿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7. 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给予警告 , 对煤矿处捌万元罚款(¥80,000.00);
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9.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对煤矿处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10.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对煤矿处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12.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对煤矿处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13.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对煤矿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
合并罚款人民币壹佰玖拾肆万元整(¥1,940,000.00), 责令其停产整顿 , 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做出处罚的日期为 2024 年 2 月 9 日。
据爱企查显示,陕西南梁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9 年 02 月 05 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老高川乡红草沟村,法定代表人为王锋。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煤炭生产加工、自产煤的存储、销售。。 一般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陕西南梁矿业有限公司对外投资 1 家公司。
来源 / 来源 /ZAKER 陕西综合 信用中国(陕西)、爱企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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