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陕西 2024-03-01
【社会】陕西宝鸡两男子捕杀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林麝,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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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宝鸡凤县两男子为猎捕野生动物食用,用扎丝(细铁丝)、白色水管、电机、电瓶、电容等设备,电死一只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林麝。此外,猎捕野生动物的高压电线与地面植物接触产生燃烧,导致火灾,现场过火有林地面积 1590 亩。凤县检察院认为,两人构成失火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 月 27 日,12309 中国检察网公布了前述案件起诉书。

起诉书显示,2023 年 1 月 26 日,被告人何某学向被告人周某刚提议猎捕野生动物食用,周某刚同意。1 月 27 日 -28 日,二被告人在凤县某镇使用扎丝(细铁丝)、白色水管、电机、电瓶、电容等设备设置电猫,其间周某刚负责照亮、清理杂草等工作,剩余由何某学完成,于 1 月 28 日晚为电猫通电。

起诉书显示,通电当日何某学离开现场后看到有山火未报警,火势继续蔓延引发森林火灾,1 月 29 日上午火灾被村民发现。1 月 30 日,凤县公安局民警在现场勘查中发现二被告人铺设的电猫线东头、下方约三米处有一只完整的野生动物死体。经四川楠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野生动物死体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林麝,死亡原因为电击致死,价值为 3 万元。经南京警院鉴定中心鉴定,起火原因为此处猎捕野生动物的高压电线与地面植物接触产生燃烧。经凤县林业局认定,现场过火有林地面积为 1590 亩(106 公顷)。

该案由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学、周某刚涉嫌危害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失火罪,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向凤县检察院移送起诉。

凤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学、周某刚违反法律规定,私自设置电猫,电猫电击致死林麝一只并引发火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被告人实施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系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处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刚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 /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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