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 2024-03-12
搞错编号葬错墓穴成被告,法院:过失造成损害应赔偿
index_new5.html
../../../zaker_core/zaker_tpl_static/wap/tpl_font3.html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展昊 记者 王晓宇)因为搞错编号,连云港一市民竟将自己父母的骨灰葬入他人家的墓穴,在被他人发现后,双方因此闹上法庭。法院认为,该市民的过失导致的过错行为给对方造成了相应的损害,应对对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根据墓穴的价值,法院裁定过失一方赔偿对方各项损失 5000 元。

于某和卞某二人父母墓穴靠近某国道,因相关道路改扩建工程,沿线道路的坟墓集中回迁安置,于某回迁安置墓穴编号 C- 某号,卞某回迁安置墓穴编号 D- 某号,两个编号的数字部分内容相同。一天,于某去上坟,结果发现自己回迁墓穴 C- 某号竟然被卞某将其父母亲的骨灰安葬在里面。于某立即找卞某进行理论,双方调解未果后,诉至法院,于某要求卞某赔偿其墓地损失。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传统文化讲究叶落归根,墓穴从古至今都承载着家和根的意义,其在传承孝道文化和教育子女后代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墓穴作为承载逝者骨灰的场所,是人们对逝者寄托思念哀悼之情的重要载体,是人们对逝者的尊重和纪念,也是对生命的赞扬和肯定,其具有相应的精神属性。

本案中,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协议书载明回迁墓穴 D- 某号,被告错误将父母骨灰葬入 C- 某号,未按协议书载明墓穴安葬,被告该行为系过失存在相应的过错。被告错葬行为对原告所有墓穴及原告的精神上造成损害,被告应对原告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参考涉案墓穴价值酌定原告的各项损失为 5000 元,被告应予以赔偿。法院判决后,原被告没有上诉均服判息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 "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具有弥补法律规范自身不足的功效。办案法官表示,本案中,当地的风俗习惯对于墓穴视为子女对父母孝道的表现,亦是家族传承的载体。墓穴不仅仅具有物的属性,也具有相应的精神属性,被告错葬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以情理交融的方式引导原被告双方正确对待处理该纠纷,弘扬中华孝道传统美德,教导人们正确看待传统文化习俗。

相关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 晓宇 连云港
相关文章
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取消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

12 我来说两句…
打开 ZAKER 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