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月 13 日,在盐城市 "3 · 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 新闻发布会上,盐城市检察机关公布 2023 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现代快报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发布的 10 件典型案例,涵盖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等多种类型,涉及老年助餐点食品安全、婴幼儿抗(抑)菌制剂产品安全、假冒伪劣保健品、过期药品回收等多个领域。
案例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诉洪某某等人诈骗案
江苏某科技公司负责人洪某某等人以 3 — 5 元低价定制固体饮料,其谎称具有补肾壮阳、防癌、降三高、调节肠道菌群等保健功能,以抵扣积分、红包、优惠券等方式向老年人电话销售,引诱老年人购买。
经查,该公司及下属 8 家分公司采取上述方式诈骗 14.37 万人,合计诈骗金额 4718.67 万元。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洪某某等人通过 " 话术 " 将普通食品包装成具有预防疾病、治疗等功能的产品,客观上让老年人产生错误认识而支付钱款,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洪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
案例二: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诉温某某、陶某某等 8 人销售假药、妨害药品管理案
2021 年至 2022 年 2 月,温某某等人向曾某某等人购买犀 XX、威 XX 等药品,并通过网络对外销售,销售总额达 753.3 万元。
经查,上述药品系曾某某等人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组织生产。经鉴定,涉案犀 XX 系假药、涉案威 XX 属于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2023 年 5 月,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某某等人涉嫌销售假药罪和妨害药品管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 8 月,温某某等人被法院判处十二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被判 600 万元至 2 万元不等的罚金。
案例三: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诉顾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 年 10 月至 2021 年 8 月,顾某某购进没有合法来历证明文件的保健食品,在明知其中含降血糖功能的西药成分的情况下,仍以盈利为目的,私自贴上自制的 " 糖服康 " 食品标签,并置于其经营的某食品经营部中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合计 23600 元。
案发后,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产品进行了扣押,经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该 " 糖服康 " 保健食品中均检出禁用成分二甲双胍。2023 年 8 月 16 日,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3 年 12 月 26 日,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五万元;并判决顾某某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计人民币 70800 元。
案例四:阜宁县人民检察院诉单某某、曹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2 年 4 月至 6 月,个体工商户单某某、曹某某夫妻二人经营卤菜店过程中,在卤水中添加法律禁止添加的原料,并向周边群众销售,销售金额共计 12453.20 元。2023 年 3 月,阜宁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判决单某某、曹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3000 元。法院同时判决单某某、曹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124532 元,并判处禁止令,禁止单某某、曹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发现曹某某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仍处于有效状态,仍有继续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可能。为此,阜宁县检察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将从业禁止规定落到实处,禁止相关违法人员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证执。
案例五: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诉祝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 年前后,祝某明知从上游经销商购买的口服减肥片剂系无产品说明书、无生产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 " 三无产品 ",仍然先后 5 次以每盒 50 元的单价购进 70 盒。后祝某在其经营的美容美体健身会所将其中 30 盒销售给不特定众多消费者,销售金额共计 3500 余元,获利 2000 余元。经抽样检测,上述减肥片剂产品中检出含有非食品原料的药物成分 " 酚酞 "。
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祝某明知其销售的减肥片剂是 " 三无产品 ",仍然向不特定消费群体销售,其行为不仅触犯刑法,而且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于 2023 年 2 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祝某主动缴纳了损害赔偿金,并在省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2023 年 5 月,法院对祝某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八千元,并判令缓刑期间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案例六: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诉周某某、梅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 年以来,梅某某明知两种性保健品中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成分,仍从他人处购进该保健品 80 盒,以 6300 元的价格销售给周某某 65 盒,其余被公安机关扣押。周某某明知上述保健品中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成分,仍加价销售 49 盒,合计 14504 元。经检测,上述性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
2023 年 5 月,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3 年 7 月,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及罚金,并禁止二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同时,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予以全部支持,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销售价款三倍赔偿金 43512 元,并在市级媒体向社会群众赔礼道歉。
案例七:建湖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老年助餐点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去年,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部分老年助餐点未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即对外运营。部分经营者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相关原料控制、餐具消毒、食品留样等过程控制要求也未得到严格执行,存在食品安全风险。
2023 年 3 月,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向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制发检察建议书。收到检察建议后,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组织联合检查,排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问题 16 项,全部限期整改到位。8 家 " 长者幸福食堂 " 实现持证经营,2 家不具备取证条件的暂委托社会餐饮单位代为供餐。相关单位共同编制《" 长者幸福食堂 " 食品安全管理操作手册》,对从业人员准入、食品原料存储、加工制作管理等 9 个方面明确 31 项具体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案例八: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不合格婴幼儿抑菌乳膏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2 年,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发现辖区内部分药店、母婴用品店销售的婴幼儿抗(抑)菌制剂产品存在非法添加禁用物质,以及产品的名称、标签、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消毒产品管理规定的问题,遂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立案。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经检测,相应批次的检测样品中含有禁止添加的特比萘芬、咪康挫成分。2022 年年底,检察机关向卫生监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卫生监管部门在辖区内组织开展专项整治,立案查处 4 起违法经营行为。为持续加强对抗(抑)菌制剂的监管,检察机关对案件办理进行 " 回头看 ",发现案涉产品均封存下架。通过本案办理,有效净化了 " 消 " 字号产品销售市场,保护了婴幼儿用品安全。
案例九: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食品领域从业禁止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1 年以来,盐城市亭湖区境内多起案件被告人被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刑罚。判决生效后,上述人员未纳入从业禁止限制。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相关人员未纳入从业禁止限制,有再次从事食品相关工作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严格执行 " 终身禁止从业 " 措施,通过先行政处罚,后录入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黑名单的方式,建立食品安全 " 防火墙 ",将不符合从业要求人员阻隔在 " 防火墙 " 外。同时,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与亭湖区市场监管局召开联席会议,联合签署《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犯罪人员从业禁止 " 黑名单 " 工作协作的实施意见》,构建协作配合的长效监管机制,共同守护食品安全。
案例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过期药品回收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辖区内药品经营者普遍未设置过期药品回收装置和回收台账、家庭过期药品缺少科学回收渠道、少数过期药品存在再次流入市场直接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等问题。
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上述问题具有普遍性,安全隐患较为突出。2023 年 11 月,经事前磋商,大丰区人民检察院向药品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督促辖区内药店配备回收装置,并通过严查企业促销行为、规范处方药销售等多举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同时常态化开展药品安全科普宣传,积极倡导和传播合理用药理念,引导消费者理性购药,安全用药,有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现代快报 / 现代 + 记者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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