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黄晔 记者 陈云龙)2021 年 7 月,赵强驾驶着网购的三轮电动车,载着妻子与一辆未实行右侧通行的小客车相撞。赵强当日死亡,但经鉴定,他驾驶的是辆 " 超标 " 电动车,其性能已达到摩托车标准,因此在责任认定中,赵强因 " 无证驾驶机动车 " 需要承担次要责任。为此,赵强的妻子许玲、女儿许小丽将电动车生产商、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2021 年 6 月,赵强通过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辆三轮轻便电动车。不到一个月后,他搭载着妻子许玲,驾驶该电动车与一辆小客车相撞,导致夫妻二人受伤,后赵强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在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电动车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表明,该车性能超标,不符合电动轮椅车的标准,而应该属于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根据鉴定结果,交警部门对这起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小客车驾驶员未实行右侧通行,且对路面情况观察不清,需承担主要责任;赵强则因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三轮轻便摩托车,载一人上道路行驶 ",需承担次要责任。
去年 7 月,许玲及其女儿许小丽将电动车生产商、销售商诉至溧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在经过溧阳法院调解后,最终母女二人与电动车生产厂商、销售商达成了一致赔偿意见。
审理本案的法官表示:"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追偿。" 一些电动车生产者所生产的车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电池电压超过 48V、电机额定功率超过 400W、最大设计速度超过 25km/h,并且认为这种 " 超标 " 不属于产品缺陷。" 但是性能过剩、标注不明,让消费者产生了错误认知,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也应属于产品缺陷的一种。"(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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