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徐晓安)近年来,与五保对象在去世之后有关的财产分配问题纠纷不断。近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子," 五保户 " 老人过世,侄子主张继承拆迁利益被驳回。
朱某甲、朱某乙是被继承人朱某丙的侄子,朱某丙去世时无父母、子女、配偶。自 1998 年以来,朱某丙一直由当地镇政府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因老宅系危房,无法居住,朱某丙于 2003 年将老宅交由当地村委会处置,由村委会为其安排住房。同年,经朱某丙同意,案涉房屋被拆除。2006 年,朱某丙配合村委会签订拆迁协议。
2008 年,朱某丙年满六十周岁,当地镇政府核准其五保资格。2021 年,朱某甲、朱某乙得知上述拆迁协议,认为当地政府一直未给朱某丙安置补偿房屋,损害了二人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遂起诉当地村委会及镇政府,要求补偿位于相城区某安置小区 35 平方米的安置房等额估值 40 余万元并支付相应拆迁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朱某丙在享受五保待遇前就已经将其居住的危房交由村委会处置,后又配合村委会签订拆迁协议,直至朱某丙去世,十余年间从未主张过拆迁利益,村委会主张的双方约定由村委会为朱某丙承担医养死葬义务,其老宅归村委会所有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故两原告主张的拆迁利益不属于朱某丙的遗产。
再者,朱某丙长期由当地村委会及镇政府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有据可查的经济帮扶支出已远超过拆迁补偿款金额,两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对朱某丙尽到赡养义务,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官认为,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这项社会救助制度,让老人真正实现了 " 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本案中,朱某丙终身未婚育,一直由当地政府、村委会集中供养,从 80 年代的困难户,到 90 年代的低保户,再到 2018 年认定五保户,其生前居住医疗与死后丧葬均由村集体、镇政府承担,其自愿将老宅交由村委会处置亦符合常理,故涉老宅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项下的拆迁利益并非朱某丙死亡时的个人合法财产,两侄子无权要求继承,且他们在朱某丙在世时没有尽到法定的赡养义务,在朱某丙死后主张继承遗产,也有悖社会主义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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