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吉林 2024-04-02
抚养15年的孩子非亲生 男子起诉生父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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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含辛茹苦抚养儿子 15 年,随着儿子年龄的增长,他怀疑孩子并非自己亲生。后经司法鉴定,不仅印证了心中的疑虑,也找到了孩子的生父。愤怒之下,男子将孩子的生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近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孩子的生父给付原告抚养费 10 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5 万元。

据介绍,王某与高某于 2001 年结婚。2005 年,高某生育一子王某某。2020 年,王某怀疑孩子并非自己亲生,于是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排除了王某为王某某的生物学父亲。王某遂于当年与高某协议离婚。后得知高某同事杨某为王某某生父并经司法鉴定确认。王某随即将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返还抚养费 22.6 万元,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18 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与高某系王某某的亲生父母,但至王某某成年杨某未尽到抚养义务。王某尽父亲之责抚养王某某,承担了不应承担的抚养义务,因此遭受了财产损失,也给王某身心、精神造成损害,王某有权请求杨某返还为抚养王某某支出的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结合案情,判决被告杨某给付原告王某抚养费 6.8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5 万元。

王某不服判决,向四平中院提起上诉。

四平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高某在王某、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王某因不知情抚养了杨某与高某所生育子女,系欺诈性抚养。作为受欺诈抚养一方有权请求本应承担抚养义务的孩子生父返还已支出的抚养费。结合王某抚养时间、职业收入及当地城镇居民平均消费水平等多方因素,酌定杨某向王某给付抚养费 10 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5 万元。

法官介绍,所谓欺诈性抚养,是指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 ( 通常为女方 ) 在明知或应知所生子女非与对方亲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致使对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

来源:中国新闻网

编辑: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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