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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开阳一男子乘坐客运车要求在非站点下车被司机拒绝,他竟先后两次抢夺客车变速杆装置并殴打司机,所幸未造成安全事故。
案情回顾
2024 年 1 月 31 日 16 时 56 分许,夏某某在开阳县花梨镇乘坐李某某驾驶的中型客车准备去往开阳县城。当天 17 时 29 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渝筑高速永温路段时,夏某某走到车辆驾驶位,用手抓住客车变速杆装置摇动,要求驾驶员李某某停车,遭到李某某拒绝后,夏某某又再次用手抓住客车变速杆装置,并用手打李某某头部,致使客车险些发生交通事故。
检察官释法
夏某某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抢控车辆变速杆装置并殴打驾驶员,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最终开阳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 元。
检察官普法:客车是供多数人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暴力干扰驾驶人正常驾驶,将可能导致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甚至可能对其他车辆和人员带来严重安全隐患。在此,提醒广大乘客要筑牢交通安全意识,遇事要冷静,切莫鲁莽行事,共同维护好安全、文明、和谐的乘车环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来源 开阳检察
编辑 周欢 / 编审 李枫 /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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