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社会化考场管理及合理使用现有的驾驶人考场考试资源,防范社会考场无序增长和恶性竞争,确保驾驶人考试公平公正。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公安部第 162 号令 ) 第五十一条 : 对考试供给能力能够满足考试需求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不再购买社会考场服务之规定及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驾驶人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特公告如下 :
经我局评估测算,截止公告发布之日,六盘水市现有机动车驾驶人考场考试供给能力已满足全市驾驶人考试需求,并已达到饱和状态。自公告之日起,六盘水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将不再受理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场、摩托车科目二、三考场的新建申请和新增购买社会考场服务,如今后考场资源不足时,重新受理时间将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
六盘水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4 年 6 月 27 日
编辑 周欢 / 编审 李枫 /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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