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13 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批" 西安市 2024 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具体内容如下:
案例一
西安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使用未检定电子汽车衡案
2024 年 1 月 8 日,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计量专项检查中发现,西安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在用电子汽车衡无合格检定印、证。经查,自 2023 年 2 月起,当事人使用未获得检定合格证或《检定证书》的电子汽车衡进行废品收购交易结算活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 20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西安市临潼区某石榴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石榴酒案
2023 年 12 月 25 日,西安市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线索 , 反映西安市临潼区某石榴酒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石榴酒。经查,当事人生产的品味长安北特石榴酒(外包装标注:净含量:250ml〈125ml×2〉,临潼石榴,纯汁发酵,有机果酒),使用的原料为未通过有机认证的普通石榴,果酒也未通过有机认证,与其标注的 " 有机果酒 " 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 200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西安市临潼区某加油站使用不合格税控燃油加油机案
2024 年 2 月 4 日,西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加油机作弊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西安市临潼区某加油站使用的 1 把加油枪计量值误差为 0.49%,超出 JJG443 — 2015《燃油加油机》检定规程允许的最大误差 0.3%。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加油机主板 1 块、加油枪 1 把,并处罚没款 612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陕西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2023 年 11 月 3 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转办线索,反映陕西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 " 穴位压力刺激贴 " 部分批次抽检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的第一类医疗器械 " 穴位压力刺激贴 " 抽检发现含有化学药物 " 水杨酸甲酯 ",与该产品经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 不应含有发挥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作用的成分 " 的内容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 63717 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西安某液化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3 年 8 月 31 日,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西安某液化气站时发现,该站存在充装记录不完整的情况。经查,当事人部分使用气瓶由于外力磨损磁片导致脱磁,造成系统因扫描不到相关信息无法录入,同时工作人员落实管理制度不严,导致充装记录缺失。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 500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某电动车零售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车案
2023 年 12 月 5 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某电动车零售店涉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经查,当事人销售的 4 辆雅迪电动自行车(型号为 TDT1346Z)外观形状不符合产品合格证所标识的外形标准,尺寸限值不符合 GB17761-2018《电动自动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没款 20620 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陕西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2023 年 11 月 28 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省药监局转办线索,陕西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购进的 " 碳酸钙 D3 颗粒 " 抽检不合格。经查,2023 年 2 月 10 日,当事人从天津市某医药有限公司采购 " 碳酸钙 D3 颗粒 "141 盒,2023 年 3 月 9 日,将上述药品全部销售给陕西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金额共计 1480.5 元。当事人在销售上述药品时,向上游企业索取了企业资质,收货验收时索取了对方的随货同行票据和出厂检验报告,核对了包装标签及外观质量,履行了入库手续,按照要求对产品进行了在库养护,符合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为劣药的情形。当事人知道该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后,第一时间向下游企业发出《召回产品通知单》,积极做好药品召回控制工作,履行了相关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1480.5 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来源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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