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 2024-12-09
离职主管5次出入竞争对手公司,被判赔原单位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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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徐晓安)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做出的择业限制。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个因违反竞业限制引发纠纷的案例。

某科技公司是一家面向全球市场,专注于研发吸尘器、智能扫地机器人等高端清洁电器的创新型科技公司。2021 年 7 月,张某入职该公司,任 DQA 主管(产品质量工程师),入职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除赔偿损失外还需赔偿违约金 10 万元。

2023 年 5 月 31 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同时向张某发送《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履行告知书》,告知张某应履行竞业限制的期限为 2023 年 6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共计三个月,并明确了竞业限制企业名单。

然而,在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前,某科技公司却发现张某在短期内 5 次出现在竞业限制单位,遂将其诉至姑苏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张某从事的工作岗位为 DQA 主管,可以认定为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某科技公司与张某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为离职后 3 个月,不超过法律规定的 2 年,约定期限合法。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提供了其拍摄的视频,视频显示张某分别于 2023 年 8 月 24 日、25 日、26 日、28 日、29 日出入竞业限制单位,以此证明张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对此,张某辩称其出入竞业限制单位是进行面试,但却未能提供任何与面试有关的证据,无法就其连续多次出入竞业限制公司做出合理解释。

据此,姑苏法院认定张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判决其返还苏州某科技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及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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