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陕西 2024-12-10
3家被查处!陕西一地最新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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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公布

3 起典型案例

具体如下

2024 年,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以 " 护民生 " 为中心,围绕 " 保安全 " 和 " 反欺诈 " 两个主题,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 " 铁拳 " 行动。依法查处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认证、计量、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民生、反垄断等八个领域的违法行为,全面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案

2024 年 10 月 2 日,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接到 12315 中心转来的举报,称快手商城 " 某饲料快手小店 " 在宣传产品时使用 " 全面 " 绝对化用语。经核查,该公司宣传产品时使用 " 全面 " 绝对化用语,无法提供宣传使用内容真实性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是初次违法。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以行政处罚清单(2022 版)》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相关法律普法教育。

典型意义:实施免罚制度是落实服务型执法理念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免罚条款和 " 免罚清单 " 应当予以免罚,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体现,让经营主体感受到 " 监管有力度、处罚有温度 ",能够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杨凌某电动车经销部经营

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 年 8 月 6 日,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杨凌某电动车经销部在售的 2 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安装的电池型号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标明内容不一致。经核查,认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 2 辆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电动自行车 2 辆、罚款 3150 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电动自行车安装电池超过法定标准要求,是电动自行车充电、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对私自换装大容量电池电动自行车的查处,有利于降低电动自行车使用过程中的事故隐患,从而最大程度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陕西某农业公司经营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案

2024 年 6 月 7 日,省级监督抽检核查处置任务显示,当事人购进日期为 2024 年 5 月 9 日的桑葚,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当事人网络平台销售该批次桑葚共 82 斤,已全部售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325.55 元、罚款 10000 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农产品网络销售不仅是农业发展的巨大推动力,也是符合群众个性化、多样化消费需求的趋势。但是网络销售的市场准出准入、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食品安全各项制度落实成为一个难点,执法办案取证过程较为困难,同时,又对执法素质提出更高要求。

来源 / 杨凌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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