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1 月 12 日,咸宁市邮政管理局就通城韵达快递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
通城韵达快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黎滨
住所:
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玉达物流园
品牌:
韵达
二、案由
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
三、主要事实
快件未经收件人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放置在乡镇快递服务站
四、行政处罚内容
立即改正,作出警告并处 1000 元罚款。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盖章违法行为
承办单位:
咸宁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4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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