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向贵阳市融媒问政平台留言】
我遇交管部门查酒驾,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中被认定为酒驾,现场未提出异议,但此后希望重新鉴定被否。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交管部门重新鉴定?
【部门回复】
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
如果驾驶员对交警现场采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当现场提出,由交管部门带到具备资质的医院抽取血液样本进行重新检测。如果当事人现场未提出质疑、未到资质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的,无法申请重新鉴定。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杨林波
编辑 周欢 / 编审 李枫 /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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