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陕西 01-20
7家被处罚!西安最新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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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 月 20 日)

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公开通报

7 起环境秩序整治典型案例

具体内容如下

↓↓↓

案例一:药王洞某商户

违规出店占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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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9 月 7 日,市城管执法支队莲湖大队青年路中队执法人员在例行巡查时发现:辖区药王洞一商户将餐桌、烧烤炉等物品摆放在店外人行道上出店经营,影响行人安全通行。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当即指出其行为违法,向其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清理店外物品,纠正占道经营行为,恢复人行道通行秩序。当晚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该商户不仅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仍占道经营,影响行人安全通行。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依法进行调查。

9 月 24 日,报负责人批准后立案查处。行政执法人员下达了《立案通知书》,并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完成了《调查询问笔录》。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已违反《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大队法制人员审核,9 月 27 日,执法人员结合违法情节,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拟处 500 元罚款,同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5 个工作日内,该商户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请求。10 月 17 日,执法人员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该案办结。

案例二:昆明路一商户王某某

违规出店占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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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0 月 28 日,市城管执法支队莲湖大队土门中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辖区昆明路一商户王某某擅自占用市政道路摆摊设点销售食品,妨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执法人员亮证执法,指出行政相对人违反相关规定,向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恢复道路通行和市容正常秩序。

规定期限后,在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王某某并未按要求整改。执法人员按照相关执法程序,现场调查取证,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已违反《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在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后,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结合违法行为危害程度,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 200 元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当即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案例三:科技六路商户姚某某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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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2 月 10 日,市城管执法支队高新区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六路与白沙路十字西南角时,发现商户姚某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执法人员告知姚某某该地段严禁摆摊设点,劝其尽快到规定点售卖。但该商户不听劝阻。执法人员按照执法程序,现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全过程开启执法记录仪,并对现场拍照取证。

行政相对人使用电动三轮车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占道经营过程中产生垃圾和噪音污染,严重影响城市市容秩序,其行为已违反《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鉴于此前执法人员已对行政相对人多次教育劝导、屡不改正,执法人员现场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法律文书,并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和《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向行政执法相对人下达了行政处罚 200 元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承认违法事实,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主动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案例四:枫林路商户李某某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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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2 月 3 日,市城管执法支队高新区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商户李某某擅自在枫林路禾盛京广中心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执法人员告知相对人该地段严禁摆摊设点,劝其尽快到规定点售卖。但该商户不听劝阻。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执法全过程开启执法记录仪,并对现场拍照取证。

行政执法相对人已多次使用电动三轮车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阻碍车辆正常通行,给市民出行造成不便,且教育劝导仍不改正,其行为已违反《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向其下达《立案通知书》《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法律文书,并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和《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向行政执法相对人下达了行政处罚 200 元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承认违法事实,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主动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案例五:创汇社区商户晟某餐饮店

门前未落实 " 三包 " 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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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2 月 17 日,市城管执法支队高新区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高新区创汇社区 C 区底商时,发现晟某餐饮店未落实市容环境卫生门前 " 三包 " 责任制。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执法全过程开启执法记录仪,并对现场拍照取证。

行政执法相对人未落实门前 " 三包 " 责任,出店经营,在店门口人行道摆放餐桌餐椅,不仅影响市容环境,还会导致人行道不畅,给市民出行造成不便,其行为涉嫌违反了《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 " 三包 " 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向行政执法相对人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法律文书。

行政执法相对人承认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 " 三包 " 管理办法》第七条二款,以及《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向行政执法相对人下达了行政处罚 200 元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执法人员现场普法教育后,行政执法相对人纠正了违法行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12 月 18 日,行政相对人自行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案例六:航天北路某餐饮店

出店占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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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4 月 18 日,市城管执法支队航天基地大队执法人员在航天北路检查发现,航天北路某餐饮店门前摆放餐桌 3 张,凳子 10 把,有客人正在店外就餐。执法人员立即打开执法记录仪,现场出示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对现场证据进行固定,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该店擅自将餐桌、凳子等摆放在店外用于就餐经营,属于店外占道经营。违反《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但鉴于该店工作人员能积极配合改正,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拟当场处罚人民币 200 元。执法人员告知行政相对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行政相对人现场表示对处罚无异议,无陈述申辩请求。

执法人员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缴纳了罚款。执法人员将案件报大队法制部门审查备案,经核查案件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裁量适当,案件已结案。

案例七:陕西某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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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5 月 15 日,市城管执法支队航天基地大队执法人员在神舟五路巡查发现路上堆放着沙子两堆。执法人员立即打开执法记录仪,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对现场证据进行固定。经询问了解,堆放的沙子为陕西某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因进料口狭窄和为了施工方便,便将购买的沙子擅自堆放在神舟五路上,之后进行转运用于室内装修。执法人员现场向该公司工作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该公司占用城市道路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违反《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向相对人当场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该公司将沙子堆放在神舟五路上严重影响道路通行且存在安全隐患,但鉴于其现场积极清理整改(天亮后已整改完毕)和实际场地的客观因素,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参照《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拟对相对人处罚人民币 500 元。执法人员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现场表示对处罚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缴纳了罚款。执法人员将案件报大队法制部门审查备案,经核查案件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裁量适当,案件已结案。

来源 / 原点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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