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我市电动平衡车及电动滑板车、耳机、摄像头、车载产品、电视机、音视频播放设备等 6 类产品开展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通告如下:
抽检详情
一、基本情况
本次抽查产品为电动平衡车及电动滑板车、耳机、摄像头、车载产品、电视机、音视频播放设备等 6 类产品。
本次共抽查了我市 89 家受检单位的 215 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其中,生产领域抽查了 18 家受检单位的 35 批次产品,流通领域实体店抽查了 47 家受检单位的 128 批次产品,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平台抽查 24 家受检单位的 52 批次产品。
二、抽查结果分析
本次抽查了我市 5 家受检单位的 10 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其中,在流通领域抽查到标称深圳生产的 3 家企业共 8 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本次抽查依据《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GB/T34667-2023)、《电动平衡车安全要求及测试方法》(GB/T34668-2023)、《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GB/T34667-2017)、《电动平衡车安全要求及测试方法》(GB/T34668-2017)、《电动滑板车通用技术规范》(GB/T42825-2023)等标准的要求,重点对电动平衡车及电动滑板车产品的 " 活动间隙 "、" 最高设计车速 ( 最高车速 ) "、" 超速保护 "、" 电动机启动 "、" 驻坡能力及保护 "、" 防飞转保护 "、" 制动结构 "、" 警示装置 "、" 最大输出电压 "、" 短路保护 " 等 26 个项目进行了检测。
(一)电动平衡车及电动滑板车
本次抽查了我市 5 家受检单位的 10 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其中,在流通领域抽查到标称深圳生产的 3 家企业共 8 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GB/T34667-2023)、《电动平衡车安全要求及测试方法》(GB/T34668-2023)、《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GB/T34667-2017)、《电动平衡车安全要求及测试方法》(GB/T34668-2017)、《电动滑板车通用技术规范》(GB/T42825-2023)等标准的要求,重点对电动平衡车及电动滑板车产品的 " 活动间隙 "、" 最高设计车速 ( 最高车速 ) "、" 超速保护 "、" 电动机启动 "、" 驻坡能力及保护 "、" 防飞转保护 "、" 制动结构 "、" 警示装置 "、" 最大输出电压 "、" 短路保护 " 等 26 个项目进行了检测。
(二)耳机
本次抽查了我市 28 家受检单位的 60 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其中,在流通领域抽查到标称深圳生产的 16 家企业共 26 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第 1 部分 : 安全要求》(GB4943.1-2022)、《信息技术设备、多媒体设备和接收机电磁兼容第 1 部分 : 发射要求》(GB/T9254.1-2021)等标准的要求,重点对耳机产品的 " 安全防护的强度 "、" 电能量源的防护 "、" 材料、元器件和系统的最高工作温度 "、" 热灼伤 "、" 模拟的异常工作条件 "、" 模拟的单一故障条件 "、"1GHz 以下辐射发射 " 等 7 个项目进行了检测。
(三)摄像头
本次抽查了我市 9 家受检单位的 20 批次产品,经检验,未发现不合格产品。其中,在流通领域抽查到标称深圳生产的 2 家企业共 4 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第 1 部分 : 安全要求》(GB4943.1-2022)、《信息技术设备、多媒体设备和接收机电磁兼容第 1 部分 : 发射要求》(GB/T9254.1-2021)等标准的要求,重点对摄像头产品的 " 安全防护的强度 "、" 导体的固定 "、" 直接插入电网电源输出插座的设备 "、" 电能量源的防护 "、" 球压试验 "、"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 "、" 湿热处理 "、" 抗电强度试验 "、" 交流电源端口的传导发射 "、"1GHz 以下辐射发射 " 等 10 个项目进行了检测。
(四)车载产品
本次抽查了我市 4 家受检单位 10 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其中,在流通领域抽查到标称深圳生产的 3 家企业共 5 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第 1 部分 : 安全要求》(GB4943.1-2022)、《信息技术设备、多媒体设备和接收机电磁兼容第 1 部分 : 发射要求》(GB/T9254.1-2021)等标准的要求,重点对车载产品的 " 安全防护的强度 "、" 电能量源的防护 "、" 热灼伤 "、"1GHz 以下辐射发射 " 等 4 个项目进行了检测。
(五)电视机
本次抽查了我市 9 家受检单位 25 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其中,在流通领域抽查到标称深圳生产的 1 家企业共 3 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第 1 部分 : 安全要求》(GB4943.1-2022)、《信息技术设备、多媒体设备和接收机电磁兼容第 1 部分 : 发射要求》(GB/T9254.1-2021)等标准的要求,重点对电视机产品的 " 安全防护的强度 "、" 导体的固定 "、" 电能量源的防护 "、"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 "、" 天线端子的绝缘 "、" 湿热处理 "、" 抗电强度试验 "、" 断开连接器后电容器的放电 "、" 预期的接触电压、接触电流和保护导体电流 "、" 设备稳定性 "、" 交流电源端口的传导发射 "、"1GHz 以下辐射发射 " 等 12 个项目进行了检测。
(六)音视频播放设备
本次抽查了我市 44 家受检单位 90 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其中,在流通领域抽查到标称深圳生产的 32 家企业共 49 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第 1 部分 : 安全要求》(GB4943.1-2022)、《信息技术设备、多媒体设备和接收机电磁兼容第 1 部分 : 发射要求》(GB/T9254.1-2021)、《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机及有关设备无线电骚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GB/T13837-2012)等标准的要求,重点对音视频播放设备产品的 " 安全防护的强度 "、" 导体的固定 "、" 电能量源的防护 "、"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 "、" 湿热处理 "、" 抗电强度试验 "、" 材料及元器件和系统的最高工作温度 "、" 热灼伤 "、" 骚扰功率 "、" 交流电源端口的传导发射 "、"1GHz 以下辐射发射 " 等 11 个项目进行了检测。
抽查警示
在此,提醒深圳市生产者、销售者:第一,生产者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缺陷,可能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启动缺陷调查、主动召回产品。
第二,销售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采取措施保证产品质量,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公告的不合格产品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应当负责退货。
【特别声明】:本篇内容所采用的消息均源自权威官方网站。如相关抽检结果、数据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实及认定后确认有变更事实的,请及时联系本刊。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