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2 月 27 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黔南州商务局副县级干部陆英俊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陆英俊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对被告人陆英俊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 年 1 月至 2022 年 6 月,被告人陆英俊利用担任黔南州人事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主任、黔南州商务和粮食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黔南州商务局副县级干部的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加油站项目审批、物流项目建设协调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251.53 万元。
瓮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陆英俊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巨大,应当依法惩处。鉴于陆英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部分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瓮安法院
编辑 段筠 /编审 李枫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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