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交通运输部门坚持有诉必查、一案双查,持续加大出租汽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 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和网约车平台公司违规运营行为,切实保障乘客权益。现公布 6 起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警钟长鸣,提醒网约车平台公司和广大从业人员规范经营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案例一:2025 年 02 月 28 日,吉 J501BA 驾驶员周立军未取得相应城市公共客运许可 , 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对周立军罚款 7000 元,同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案例二:2025 年 03 月 05 日,吉 AD90508 驾驶员赵文秋未取得相应城市公共客运许可 , 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对赵文秋罚款 7000 元,同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案例三:2025 年 02 月 25 日,吉 ADC6889 驾驶员曲迎春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 滴滴出行 " 网约车 APP 接单营运。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曲迎春罚款 5000 元,同时责令其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责令其改正,给予罚款 80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5 年 02 月 26 日,吉 A98D9U 驾驶员刘俊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 滴滴出行 " 网约车 APP 接单营运。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刘俊秀罚款 5000 元,同时责令其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责令其改正,给予罚款 80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5 年 02 月 26 日,吉 AD80050 驾驶员孙平龙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 滴滴出行 " 网约车 APP 接单营运。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孙平龙罚款 5000 元,同时责令其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责令其改正,给予罚款 80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2025 年 02 月 27 日,吉 ADE5366 驾驶员孙洋洋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 花小猪 " 网约车 APP 接单营运。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孙洋洋罚款 5000 元,同时责令其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责令其改正,给予罚款 8000 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长春交通运输执法
编辑: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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