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 2025 年 3 月 10 日在观山湖区交通运输局已办理完成停车场备案的停车场有 375 个,已提交资料尚未通过(待接入动态系统、资料不够完善)备案的停车场有 38 个。请观山湖区未完成备案的停车场管理经营者尽快完成备案工作,同时请各企业严格遵守《贵阳市停车条例》中相关规定落实政策:
一、严格按条例要求完成备案程序。
根据《贵阳市停车条例》第十三条 " 经营性停车场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手续,自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 15 日内,向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停车场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经营地址、平面示意图、交通组织图、停车位类型、数量和收费标准等材料。本条例施行前已投入使用的经营性停车场管理者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 3 个月内,按照前款规定备案。停车场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停车场停业、歇业的,经营性停车场管理者应当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或者在停车场停业、歇业 7 日前向原备案的停车场主管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示。经营性停车场管理者提供的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一条 "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营运时间 1 年以上且停车泊位 50 个以上的临时停车场,应当同步配套建设实时动态信息系统。实时动态信息系统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接入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未按照前款规定配套建设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 3 个月内补建。"
二、严格落实停车收费的免收规定。
按照《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一)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不超过 15 分钟的;(二)在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其他停车场停放不超过 30 分钟的;(三)执行任务的军车、制式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执行紧急服务的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和殡葬车。超过免费停放时长的,按照实际停放时长计费。法律、法规对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严格落实停车收费计费单位时长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时长为单位计费的,道路停车泊位以 15 分钟为计费单位时长,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其他停车场以 30 分钟为计费单位时长。(一)实行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贵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机动车占道临时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筑价费〔2011〕7 号)《贵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贵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通知》(筑价费〔2013〕2 号)《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机动车占道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筑发改收费〔2014〕 347 号)及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贵阳市中心城区区域内公立医院院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类计价的通知》(筑发改收费〔2017〕55 号)四个文件中,对原来按照时长为单位计费的收费标准,本文件仅调整计费单位,并相应折算收费金额。具体方法如下:1. 原按 " 元 / 半小时 " 为计费单位的道路停车泊位收费,计费单位调整为 " 元 /15 分钟 ",收费金额折算为原收费金额的二分之一 ;2. 原按 " 元 / 小时 " 为计费单位的停车场收费,计费单位调整为 " 元 /30 分钟 ",收费金额折算为原收费金额的二分之一;3. 原按 " 元 /2 小时 " 为计费单位的停车场收费,计费单位调整为 " 元 /30 分钟 ",收费金额折算为原收费金额的四分之一。为便于停车费的支付和收取,折算后的计费数位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分),其余的小数位全部舍去,不能四舍五入。如遇支付不便的情况,经营者应主动将计费数位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角),其余的小数位全部舍去,不能四舍五入。(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时长为单位计费的,应按照《条例》规范停车收费计费单位时长,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其他停车场以 30 分钟为计费单位时长。(三)收费装置需依法鉴定。根据《条例》第十四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经营性专用停车场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停车计时计费装置和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计费装置经依法检定合格方可使用。
四、进一步规范夜间及跨时段停车收费方式。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白天实行计时收费,夜间实行计时和计次两种收费方式的,夜间停车收费遵循从低原则,即计时收费累计金额高于计次收费金额时,则计次收费;计时收费累计金额低于计次收费金额时,则计时收费。遇跨时段计费时,累计停放时间符合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规定的 , 应予免收;累计停放时间超过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规定的 , 按白天和夜间两个时段累加收费,其中 : 白天计时收费,夜间停车收费执行前述规定。
五、严格落实收费公示政策。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条例》规定,在停车场进出口处设置公示牌,公示管理者名称、泊位数量、举报投诉电话,公布停车服务收费的定价主体、收费主体、依据、标准、时段、方式、减免条件等内容;及时制作、更新收费公示牌,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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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观山湖区交通运输局
编辑 周欢 / 编审 李枫 /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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